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
1、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2、原告起訴后有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具有提起反訴的權利。
3、當事人有權對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是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4、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a.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b.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c. 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5、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收集、提供證據(jù)的權利,有進行辯論的權利,有請求調(diào)解的權利,有自行和解的權利(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有申請財產(chǎn)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的權利,有提起上訴的權利,有申請再審和申訴的權利,有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當事人可選擇審前調(diào)解或小額訴訟程序進行訴訟。
7、當事人有權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也可以復印本案有關證據(jù)材料和法律文書,但應當遵守人民法院對查閱、復印范圍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8、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
1、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秩序和法庭紀律,服從法庭指揮,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jù)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jù)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當事人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訴訟權利。
4、當事人應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當事人必須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diào)解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拒絕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并可依法對其予以訓誡、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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