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案件 1、對我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以及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均自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3、上訴應當在上訴期限內(nèi)向我院原審判(法)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狀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及案件的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并由上訴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4、遞交上訴狀的同時,應一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需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均須填寫清楚各自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及聯(lián)系電話。 6、上訴應當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數(shù)額與一審訴訟費(一審有反訴的,還應加反訴費)相同。 收款單位名稱:廣東財政代收費專戶 收款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中山市分行華新支行 帳號:032-0886000954 銀行地址:中山市石岐區(qū)岐關西路華陀新村A1幢地下 電話:0760-8924114 5、上訴費匯款憑證或收費收據(jù)上應寫明上訴案件的原審案號。代上訴人交納上訴費的,應在匯款憑證上注明“代繳”字樣,并寫明上訴人的名稱。預交上訴費后,應將上訴費收據(jù)(若為銀行匯款的,收費收據(jù)可憑匯款憑證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換?。┙晃以涸瓕徟校ǚǎ┩マk理上訴手續(xù)。 6、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我院遞交了上訴狀,但未提交上訴費收據(jù)的,我院會向當事人出具《上訴案件繳費通知》。當事人必須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nèi)持該通知及一審判決(裁定)書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在交費之日起3日內(nèi)將上訴費收據(jù)交我院原審判(法)庭辦理上訴手續(xù)。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7、當事人確有經(jīng)濟困難需申請緩、減、免交上訴費的,應在上訴期內(nèi)向我院原審判(法)庭遞交上訴狀,并在上訴期內(nèi)直接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緩、減、免交上訴費的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申請如獲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可憑該批準意見到我院辦理相關上訴手續(xù)。如果當事人緩、減、免交上訴費的申請不在上訴期限內(nèi)提出,或雖在上訴期限內(nèi)提出但未獲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的,當事人仍需按規(guī)定交納上訴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二、刑事案件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我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方式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家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我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均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我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nèi),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上訴一般應通過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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