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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市法院執(zhí)結總額超1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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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2-24 第 697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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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范華清,民一庭庭長張煌輝,民二庭庭長李少民等做客周五民聲直播室,與市民互動交流。范華清說,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執(zhí)行案件12552件,同比增長13.1%;執(zhí)結11420件,同比增長6.1%;執(zhí)結總額達13.45億元。 ■農(nóng)民城市打工遇車禍如何獲賠? 工作一年后可按城市標準賠償 姜先生:我朋友是農(nóng)村居民,長期在中山市打工,上個月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目前責任已經(jīng)劃清,對方負全責,想知道朋友是否可以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獲得賠償款? 李少民:由于我國目前的城鄉(xiāng)收入及消費水平還存在一定差別,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這三個賠償項目的金額仍然存在城鄉(xiāng)差別。農(nóng)村居民在城鎮(zhèn)工作,他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和城鎮(zhèn)居民一樣,采用相同的賠償標準較為合理,最高法院在相關的批復中也認可這一做法。需要注意的是:訴訟中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受害人已在城鎮(zhèn)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對此,可以通過提交居住證、社保證明、工資存折、用人單位證明以及居委會證明等材料證實在城鎮(zhèn)工作的情況。 ■保險公司不賠停運損失合理嗎? 投保前不盡說明義務不免責 劉先生:開車過程中不小心追尾,撞壞了別人的車輛,賠償了對方的維修費和停運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說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我該怎么辦? 李少民: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中,各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險條款,一般都將停運損失作為間接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免責條款。但這樣的免責條款是否生效,還要看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是否履行了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所謂提示義務,就是保險公司需要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一般是用特別的字體、符號進行提示。所謂說明義務,就是保險公司要將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如果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履行這兩個義務,免責條款不生效,保險公司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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