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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送恐嚇短信被警方處罰男子狀告市公安局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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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4-09 第 738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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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女子不順,龍某懷疑周某從中作梗,發(fā)送恐嚇短信威脅周某人身財產(chǎn)安全。周某報案后,公安機關對龍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1月8日,龍某不服行政處罰,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違法。4月8日,市第一法院通報了這起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公安機關處罰龍某的理由、依據(jù)和程序均合法,從而駁回龍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發(fā)恐嚇短信被拘留 2014年,龍某在追求一名叫阿平的女子,但交往不順利。龍某私下認為,是周某在從中作梗。2014年11月4日晚,龍某向周某的手機發(fā)送短信兩條,內容分別為:“周某,你現(xiàn)是不是想把我和阿平兩人的事分離?如果你是這樣害我,你的店倒霉。開不了?”、“我一天把你殺死,你的兒子要殺死,不怕你老公有幾百萬,我會與你拼死,考慮一下?” 2014年11月9日,周某到石岐區(qū)公安分局宏基派出所報案。警方立案受理后,當天到石岐區(qū)某發(fā)廊門口抓獲了龍某。市公安局石岐區(qū)分局宏基派出所分別對周某、龍某及其他在場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其中,龍某在筆錄中承認發(fā)送了該兩條短信給周某。 市公安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擬對龍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遂告知龍某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龍某有陳述、申辯的權利。龍某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天,市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龍某存在發(fā)送帶有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言語的信息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遂依法對龍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并于當天將處罰決定書送達龍某和周某。隨后市公安局將龍某投送至中山市拘留所執(zhí)行拘留。 ●法院判決 男子起訴市公安局被駁回 2015年1月8日,龍某不服公安處罰向本院提起訴訟。他認為,市公安局沒有查清事實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龍某請求法院判令公安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庭審中,市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了詢問筆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手機截圖3張、情況說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等相關證據(jù)材料。 市第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市公安局受理該案后,對龍某傳喚詢問和進行了相關調查取證工作,在擬對龍某作出行政處罰前,告知龍某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告知龍某有陳述、申辯權,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市公安局對龍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量罰適當。近日,市第一法院駁回了龍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最高可處10日拘留 市第一法院法官劉彩虹介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市公安局作為公安機關有權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作出處罰。 本案中,周某提供的手機信息截圖照片、市公安局對周某、龍某和證人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證實龍某實施了寫恐嚇短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將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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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報記者張房耿 通訊員王艷 漫畫/蔡文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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