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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糾紛易引發(fā)斗氣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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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來源:中山日報 2014-12-22 第 728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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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當事人家中了解情況。 二樓住戶在陽臺加建了水池、儲物柜,導致騎縫開裂、樓板滲水至樓下商鋪。 在公共陽臺裝上鐵制欄桿,外墻安裝燃氣箱,半數(shù)面積被“私有化”。 居民打樁建房,導致其他5 戶鄰居外墻震裂…… 市第一法院數(shù)據(jù)顯示,該院2012年度受理相鄰糾紛類案件 17件,2013年度共受理13件,其中判決7件,調撤6件。2014年前11月受理13件,其中判決6件,調撤7件。隨著公眾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市民處理雞毛蒜皮引起的矛盾時,調解不成時得通過打官司解決。然而,不少相鄰糾紛都因鑒定、致?lián)p原因、評估損失等環(huán)節(jié)耗時費力。法官提醒,遠親不如近鄰,鄰里間相互理解,加強溝通才是避免糾紛最好的辦法。 ■樓上樓下:樓上陽臺加建水池,樓下商鋪漏水 今年1月,家住西區(qū)彩虹大道某小區(qū)的業(yè)主麥女士被一樓商鋪業(yè)主李女士等5人告上法庭,理由是麥女士在陽臺加建了水池、儲物柜,導致騎縫開裂、樓板滲水至樓下商鋪。樓上的漏水還導致了李女士等人商鋪的電路、通訊電線設施多次出現(xiàn)故障。 雙方通過向城管部門、物管公司、社區(qū)等申請調解,都沒能解決問題。商鋪業(yè)主李女士等人最終選擇了走法律途徑維權。李女士等人起訴要求麥女士拆除未經(jīng)許可加建的儲物柜、花池、魚缸等,并且承諾以后不再加建;同時對造成漏水部位進行徹底修復,賠償3萬元經(jīng)濟損失并賠禮道歉。 近日,市第一法院主持調解,最終促成雙方和解,麥女士同意拆除在陽臺加建的儲物柜并恢復原狀,以后不再加建。李女士等人維修商鋪漏水事宜時,麥女士同意提供通行方便。 記者了解到,市第一法院去年至今共受理相鄰糾紛類案件26件,其中判決13件,調撤13件。也就是說,有一半的案件還得通過法院的判決才得以結案。 ■公共部分:公共陽臺“私有化”,鄰居被判拆除違建 丁先生夫婦和鄧先生同住沙溪鎮(zhèn)翠景南路某小區(qū),他們所住的房屋相鄰,兩房之間有一公共的平臺相連。2012年,鄧先生將其廚房的窗戶改建為落地門、加裝防盜門,在該改建后的落地門處安裝雨棚,再將空調主機放置在了雨棚上方。隨后,鄧先生又將與隔壁房相連接的平臺安裝鐵制欄桿,將公共平臺圍住,并在自己的外墻外安裝了燃氣箱。 丁先生夫婦認為,鄧先生將公有平臺“私有化”的行為不僅影響了建筑物的美觀,也損害其他業(yè)主的權利。雙方曾進行協(xié)商,但鄧先生在拆除過一次之后繼續(xù)進行加建,丁先生夫婦一怒之下起訴到市第一法院,要求鄧先生拆除位于公共平臺的違建設施,并不得自行再建。 法院現(xiàn)場勘查發(fā)現(xiàn),鄧先生確實存在加建行為。經(jīng)過法院傳喚,鄧先生并沒有到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判令鄧先生拆除違法加建的雨棚、室外空調機及機架、燃氣箱。 承辦法官介紹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房屋相鄰的平臺應被認定為共有部分,物權法規(guī)定,業(yè)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鄧先生無權在業(yè)主共有的外墻外擅自進行加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這一判決。 ■左鄰右里:鄰里施工未溝通,一起糾紛打了四年官司 因為鄰居打樁建房導致自己家中地坪和墻身出現(xiàn)裂痕,家住東區(qū)富灣北路的陳先生夫婦與鄰居蕭女士的官司打了4年,直到今年初才結束。 陳先生夫婦的房子已竣工多年,蕭女士名下的房屋于2007年9月進行建房樁基施工。蕭女士在施工前進行了合法報建,但沒有對東南西北四鄰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簽訂四鄰協(xié)議。結果,蕭女士的房屋樁基施工導致了陳先生夫婦的房屋地坪與主體墻產(chǎn)生分離裂縫,墻身、地面等多處出現(xiàn)嚴重裂痕。 2009年,陳先生夫婦起訴至市第一法院,要求蕭女士賠償6萬余元損失。法院受理該案后,先后委托鑒定機構對陳先生房屋受損原因和修復方案作出鑒定,并對修復造價進行評估,確定修復費用。 由于涉及多項鑒定耗時長且案情復雜,法院從立案到一審判決,歷經(jīng)四年時間。今年初,法院酌定蕭女士承擔陳先生夫婦房屋損失的70%賠償責任,向兩人賠償13501.61元。 綜觀該案件,記者算了一筆賬。在法院審理期間,房屋受損原因鑒定費用是2萬元,修復方案鑒定費用是4100元,修復造價評估費用是4000元,案件受理費是1368元。經(jīng)法院判決如何承擔后,雙方當事人還得為這些費用埋單。陳先生夫婦需要承擔的費用總額是5073元,蕭女士需要承擔的費用總額是24395元。陳先生夫婦贏了官司,獲賠1.3萬余元,但要為評估費用支出5000余元,而且在訴訟維權的路上耗費了4年時間。蕭女士輸了官司要賠償1.3萬余元,還不得不支付2.4萬余元鑒定費。 法官說法 鄰里相處和為貴加強溝通免糾紛 市第一法院沙溪法庭副庭長饒琨指出,市第一法院每年均受理一定數(shù)量的相鄰糾紛案件。中心城區(qū)房屋結構老舊,房屋住戶更迭,重新裝修導致墻體、防水設施損壞。因此,該類相鄰案件查明事實難,損失認定難,審理期限長,調解難度大。 由于糾紛鬧到了法院,雙方當事人情緒對立嚴重。有的當事人為爭一口氣,難從解決糾紛的角度理智判斷,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又不愿進行調解,甚至出現(xiàn)不以解決糾紛為目的的斗氣型訴訟。 "相鄰糾紛案件均涉及現(xiàn)場勘查、鑒定評估等法律程序,耗時一般較長,鑒定評估的費用也比較高,原、被告雙方都有可能陷入勞民傷財、得不償失的局面,這并不會是解決此類糾紛的最佳方式。"饒法官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相處應以堅持互利互助的原則,自身不要占據(jù)共有部分或公共通道進行加建、堆積雜物或阻礙他人采光采風;若要進行房屋施工或裝修,要首先協(xié)商好鄰居關系,注意做好安全檢查,對施工或裝修方案進行預先充分的論證,確保不對他人房屋造成損害。 此外,如果發(fā)現(xiàn)有損害相鄰關系的問題存在,雙方應積極協(xié)商解決,適當時候可在城管執(zhí)法部門、居委會、物業(yè)公司等協(xié)調處理,切勿擅自拆除他人的財物,若自身存在違法加建的行為,應積極解決,否則,對簿公堂,將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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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報記者張房耿通訊員梁丹妮饒琨龔竹梅 圖/市第一法院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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