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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旬老太告侄兒“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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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1 來源:中山日報 2011-05-11 第 5959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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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多歲的香港老太和侄子一同居住,將存折交給對方管理,一年后發(fā)現(xiàn)存折里少了20余萬元港幣。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guān)委托保管存折的涉港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原告是一位90多歲的香港老太太,一生未結(jié)婚,也無生育兒女。2007年因骨折在香港住院,2008年1月,老人的侄子阿永提出把她接到家中居住,老太便回到大陸,與侄子阿永、侄孫阿銓、侄孫媳婦盧某等共同在中山市一商品房內(nèi)居住。由于老太年事已高,她就將自己的銀行存折交給侄孫媳婦盧某保管,當時存折里有港幣25萬多元和人民幣8000多元。 2009年6月,在盧某處住得不開心的老太搬到了另一個侄子阿德家居住。搬家后,老太多次向盧某索要自己的存折,盧某卻不理不睬、百般拖延,在老太搬家5個月后才將存折還給了老太,此時存折里只剩下5萬多元港幣。 庭審中,盧某承認自己從老太的存折里支取了港幣198000元和人民幣8700元,他說這些款項用于給老太請保姆及購買滋補品,不應(yīng)由其賠償損失。但老太否認盧某為自己請過保姆,并表示沒有吃過上述補品。 市第二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老太將存折交給盧某委托其進行保管,盧某對此也予以確認,雙方存在保管合同關(guān)系。但根據(jù)二者關(guān)系及行為分析,不是單純保管的性質(zhì),老太一直以來獨居生活,年邁時被侄子接到家中照顧,雙方關(guān)系融洽,將存折交給盧某有允許其作日常生活開支使用的意思表示。盧某應(yīng)在老太日常生活的合理支出范圍內(nèi)支配存折里的款項。由于取款數(shù)額巨大,遠已超出正常生活開支,盧某應(yīng)就支取存款的具體用途負舉證責任。盧某需對正常生活費用外的存款損失承擔責任。 法院還查明,被告每月為老太支付了保姆費2000元,法院遂酌情認定盧某為老太的生活支出港幣 52000元,判定盧某向老太返還生活支出外的存款損失港幣146000元和人民幣8700元及利息。 本報記者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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