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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試駕新車出事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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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來源:中山日報 2011-03-31 第 591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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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楊先生試駕新車撞壞他人車輛,被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楊先生賠償車輛損失4900元。 2009年12月9日下午,楊先生前往某汽車銷售服務(wù)公司處想購買小轎車,然后決定試駕全新銀色豐田凱美瑞2.0EP小轎車。試駕前,楊先生在汽車銷售服務(wù)公司出具的廣汽豐田試乘試駕同意書上簽名,承諾同意承擔在駕駛過程中因其過錯造成的一切損失。后在試駕過程中,楊先生因操作失誤,導(dǎo)致轎車與停放在旁邊的另一輛全新豐田凱美瑞2.0G版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2.0EP小轎車右前翼子板及2.0G 版小轎車前保險杠、左前大燈損壞。經(jīng)中山市眾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兩輛小轎車的損壞進行鑒定,確定兩車損失金額合計4545元。該汽車服務(wù)銷售公司為此支付了車損鑒定費385元。 事故發(fā)生后,雙方曾多次就賠償事宜進行協(xié)商,但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楊先生在試駕原告的新車過程中因操作失誤造成試駕車輛及原告的另一車輛損失,故應(yīng)對此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zé)任。另被告在試駕前亦作出承諾,同意承擔試駕過程中因其過錯造成的一切損失,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現(xiàn)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相應(yīng)的車輛損失和鑒定費有理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但損失金額應(yīng)以該評估公司的鑒定結(jié)論顯示的損失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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