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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或不用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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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 來源:中山商報 2010-11-03 第 189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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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不少勞動者以為“不簽勞動合同,老板要賠雙倍工資”。近日,周某與其老板的一場官司判決結(jié)果表明這是一種誤解。有時,老板不簽勞動合同也不會被判罰付雙倍工資。 2006年9月,重慶籍外來工周某到我市一家電子公司工作,其間,周某與公司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周某辦理社會工傷保險。 2007年1月21日,周某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了交通意外,隨后,此次受傷被認定屬于工傷,周某的工傷醫(yī)療期不斷延長,直至2009年12月31日結(jié)束。 周某沒受傷之前,每個月工資近1400元。2009年12月9日,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加倍工資28854元。此訴求先后經(jīng)勞動仲裁和兩級法院審理,均駁回了周某的請求。 二審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某雖然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與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guān)系,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仍須重新締約。由于周某尚在工傷醫(yī)療期,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客觀上存在障礙。因此,公司對于雙方當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沒有過錯。另外,《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周某一直在工傷醫(yī)療而并未實際工作,故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資不符合法定條件。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蘇代平認為,從勞動合同的立法目的來看,在于制止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其構(gòu)成要件應理解為,一、用人單位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具有過錯,二是"用工之日"應理解為實際用工之日。如果建立勞動關(guān)系之后,因為客觀原因造成雙方對工作內(nèi)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就應當認定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如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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