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原告某銀行制作起訴狀時粗心大意、張冠李戴,錯誤書寫了被告秦某的身份證號、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項,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依法裁定駁回某銀行的起訴。 2014年11月,秦某在某銀行申辦貸記卡一張,并簽署領用合約。合約約定:1、借款人應及時繳納因使用貸記卡產(chǎn)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種費用等;2、利息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并約定了違約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標準。秦某在某銀行核發(fā)貸記卡后,未能按約定還款,并出現(xiàn)多次逾期。截止2020年12月28日,尚拖欠借款本金12859元、利息1029元、違約金722元、手續(xù)費50元。某銀行多次催收未果,雙方由此涉訴。 在庭審結束后,經(jīng)辦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時發(fā)現(xiàn)某銀行制作的起訴狀粗心大意、張冠李戴,錯誤書寫了被告秦某的身份證號、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項,導致本案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之規(guī)定,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本案中,某銀行錯誤書寫了被告秦某的身份證號、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項,鑒于法庭辯論已經(jīng)終結,某銀行無權申請變更訴請。原告訴請的債務人主體信息錯誤,致使被告秦某主體不適格,應裁定駁回原告某銀行的起訴。據(jù)此,法院駁回了原告某銀行的起訴,并將訴訟費退還原告某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