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患有癌癥等嚴重疾病,交通事故本身導致的人身損害不足以直接造成死亡等嚴重后果,以現(xiàn)有證據不能夠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時,受害人親屬請求肇事方就死亡結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2年4月4日14時10分許,買某駕駛自己的小型汽車,搭載吐某、艾某,在國道G314線行駛時,劉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超速行駛,與買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相撞,造成吐某受傷,艾某重傷、雙側股骨骨折、左頸骨折、全身嚴重受傷。艾某在幾家醫(yī)院相繼治療出院后,2022年5月1日在自己家中死亡。 由于艾某的醫(yī)療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問題與劉某達不成一致意見,死者艾某的近親屬毛某、吐某、如某將買某、買某投保的陽光財產保險公司、劉某、劉某投保的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公司訴至溫宿縣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艾某死亡原因不明確,新疆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終止司法鑒定工作告知書,艾某死亡的具體原因無法推斷,并且案件現(xiàn)有的證據中沒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導致艾某死亡或加速艾某死亡,由于艾某的死亡原因未經法醫(yī)尸體解剖檢驗報告證實交通事故而死亡,認定死者艾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依據不足。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與艾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對死亡賠償金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后語 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建立在對證據的依法認定的前提下,法官應當嚴格運用證據規(guī)則謹慎的對證據加以分析,還原案件事實從而得出裁判結果。本案中,在現(xiàn)有證據面前無法認定被告的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的前提下,從而依據規(guī)則裁決駁回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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