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被告陳某自2013年左右開始向原告鄭某購買鋼材。2017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載明:欠鄭某鐵款壹萬元整。被告在欠條尾部簽名確認。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間,被告又先后多次在原告處購買鋼材。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貨款,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總計102201元。 新干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自然人的合法債權(quán)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向原告鄭某購買鋼材,雙方構(gòu)成了買賣合同法律關(guān)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貨物,被告理應向原告支付貨款。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貨款問題,因原告提供的送貨單中有3260元貨款的送貨單無被告簽字,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jù)進行佐證,被告予以否認,故對該筆款項,依法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貨款為98941元。 法官提醒 貨物買賣過程中,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應簽署書面合同,如若無法簽署的,要留存好相關(guān)人員簽字確認的送貨單、收貨單、結(jié)算單或其他能夠證明交易的相關(guān)證據(jù)材料,否則,可能面臨主張無法獲得法律支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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