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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廚房7員工“炒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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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來源:中山日報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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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心”、“不融洽……2015年2月10日,火炬開發(fā)區(qū)一飲食山莊廚房7名員工以各種理由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和飲食山莊的勞動關(guān)系,同時稱飲食山莊沒簽勞動合同,索賠幾千元至數(shù)萬元不等的賠償。飲食山莊不服仲裁后起訴到法院。寫明了入職時間、試用期和工資等信息的入職申請表能不能代替勞動合同?5月25日,市中院通報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7人集體“炒老板”,索賠十余萬元 廣西人韋某習2014年11月1日入職火炬區(qū)一飲食山莊,負責廚房明檔崗位,任中廚廚工。韋某習和飲食山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飲食山莊也沒有為韋某習參加社會保險。韋某習的月薪為3000元。每月25日,他會收到飲食山莊的上月工資。 2015年2月10日,韋某習向中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他請求勞動部門裁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飲食山莊要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1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資9900元,以及支付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1500元。 和韋某習同時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的,還有6名分別來自廣東梅州、河源和雷州等地的員工。他們和韋某習的情況基本一樣,都是2014年入職,沒有買社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有的在廚房任廚師,有的是廚工,工資在3000元至3800元不等。 這7名員工辭職的理由大多是“因本人工作不愉快”、“本人與公司合作不融洽”、“本人因家中有要事”等。他們索賠的金額從幾千元到數(shù)萬元不等,共計十余萬元。 ■飯店認為入職申請表可替代勞動合同 韋某習等人在申請勞動仲裁后仍在飲食山莊工作了一個星期。2015年2月18日,韋某習等人向飲食山莊提交辭職書,要求結(jié)清工資。2015年4月22日,飲食山莊被勞動部門裁定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要加付韋某習一倍工資7000元;加付羅某友一倍工資20700元,其余幾名離職員工也獲得了幾千元到兩萬余元不等的賠償裁定。 飲食山莊隨后向法院起訴。在法庭上,飲食山莊向法院提交了韋某習的入職申請表。這份入職申請表上記載了韋某習的入職時間、試用期、工種、工資標準及聘用期限,飲食山莊認為,這份表可視為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 韋某習等人則認為,入職登記表只是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xù)所填寫的文件,簽訂后一般也僅由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無法持有,用入職登記表代替書面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 ■申請表有后期補寫,飯店被判賠9萬余元 法院核實發(fā)現(xiàn),這幾份申請表上半部分記載韋某習個人信息等,中間記載飲食山莊的 “初試意見”、“復試意見”及“總(副)經(jīng)理指示”內(nèi)容。飲食山莊承認,中間部分內(nèi)容是后期補寫的。 市第一法院認為,雖然飲食山莊提交的入職申請表記載了員工的入職時間、試用期、工種、工資標準及聘用期限,但飲食山莊也承認中間部分內(nèi)容都是員工填寫完入職申請表之后再添加的,不能視為與韋某習等人協(xié)商一致的結(jié)果。因此,這7份入職申請表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法院結(jié)合案情,一審判令飲食山莊支付韋某習 7000 元, 支付陳某密26976.5元,其他幾人獲1400余元至2萬余元不等賠償,共計9萬余元。飲食山莊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近日,市中院悉數(shù)駁回這些上訴,終審維持原判,目前這些判決都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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