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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肇事找下屬頂包兩人均因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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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3 來源:中山日報 2016-01-13 第 7667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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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昨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發(fā)的肇事、包庇案。2015年初,廣東增城人陳某凌晨駕車出事故后逃離現(xiàn),找來既是下屬又是親屬的劉某頂包。經(jīng)查,真相浮出水面。最終,陳某和劉某都因犯罪,獲判相應處罰。 2015年2月14日凌晨2點多,陳某駕車搭載胡某在回沙朗的途中,撞上梁某駕駛的白色轎車。胡某告訴陳某出事了,但是此時的陳某沒有回答,反而立即駕車離開現(xiàn)場。隨后,陳某找到劉某,他先是隱瞞事態(tài)的嚴重性,隨后讓劉某頂包。劉某駕駛陳某的肇事車來到沙朗一加油站,報警謊稱自己是肇事司機,并自首。 案發(fā)后,警方到劉某宿舍取證。交警告訴他梁某傷勢嚴重,可能有生命危險。此時,劉某才如實供述自己包庇的事實。幾日后,梁某死亡。 2015年2月15日下午,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賠償梁某23萬元,獲得梁某家屬的諒解。 對于這起交通事故,法院一審認為陳某沒有按規(guī)范安全駕車,并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而且沒有證據(jù)證明梁某有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過錯,因此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10月23日,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獲刑3年,緩刑3年。 劉某作假證明包庇陳某,其行為構成包庇罪,一審獲刑7個月,緩刑1年。他不服上訴,稱自己被陳某所騙,請求改判無罪。市中院認為,劉某作為一名已考取駕駛證的成年人,從現(xiàn)場車輛損壞情況及陳某的逃避行為應當認識到該交通事故并非碰撞較輕的一般事故,在意識到陳某可能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他仍包庇陳某。市中院據(jù)此駁回劉某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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