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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單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索雙倍賠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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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來源:中山日報 2015-12-14 第 7637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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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果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能面對雙倍的賠償。某家具公司因為保管不善丟失《勞動合同》也面臨此境況。幸而,一份《員工履歷表》因具備了《勞動合同》的要件,被法院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近日,市中院據此撤銷了此前勞動仲裁庭關于用人單位應給與勞動者雙倍賠償?shù)牟脹Q。 申請人曾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訴稱其于2013年3月21入職于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任職鑼機工,平均工資為每月3500元。因2013年8月21日在工作中發(fā)生事故,曾某已經離職。但曾某認為,家具公司從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故應依法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計算期間2013年4月21至2014年3月19日,共計42000元。 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收到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應訴通知等相關文書后頭疼不已,因該公司規(guī)模不大,在2014年度經營也出現(xiàn)困難,利潤不高,且該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及相關檔案管理不是很規(guī)范,雖然其聲稱勞動者入職時都會讓其簽訂 《員工履行表》及后續(xù)都會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專人保管,資料混亂。 在收到開庭通知后,家具公司找到廣東維納律師事務所,該所龍鏡鋒、丁秀麗兩律師接受家具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律師幫助家具公司分析案情,給出法律意見,告知家具公司首先應找到《勞動合同》作為證據,如果確實無法找到,曾某的仲裁請求金額過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加倍工資應不足一萬元。 勞動仲裁庭于2014年6月17日開庭審理此案,開庭前家具公司未找到《勞動合同》,庭審時家具公司和曾某都各持己見。庭審后3日,家具公司意外地在曾某曾經住宿的員工宿舍柜子里發(fā)現(xiàn)一張《員工履歷表》,該表的附頁有勞動期限、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等內容。家具公司立即將該《員工履歷表》提交至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證明該《員工履歷表》具備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視為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舉證時限為由,沒有接收該份關鍵證據。 2014年7月11日,勞動仲裁庭做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家具公司應當支付曾某2013年5月16日-2013年8月21期間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加倍工資共9625.2元。 家具公司不服此裁決,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并向中級法院提交了 《員工履歷表》作為證據。庭審時,曾某稱自己并不清楚《員工履歷表》背面的內容。 最后,市中院做出裁定:“《員工履歷表》正面有勞動者的簽名,記載了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并特別提示:本人已經閱讀并同意背面附件內容。背面為附件,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休息休假、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等,而且《員工履歷表》顯示入職時間為2013年3月26日,與勞動者訴稱入職時間2013年3月21日不符,對申請人的主張不予采信,仲裁裁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導致本案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撤銷仲裁裁決?!?BR> 丁秀麗認為,本案是一個特例。雖然用人單位無法拿出證據證明自己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其與勞動者簽訂的《員工履歷表》的附件內容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才被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在一般情形,《員工履歷表》未必具備這樣詳盡的條款,如此,用人單位就可能輸?shù)艄偎尽?BR> 丁秀麗特別提醒: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要依法簽訂 《勞動合同》,并規(guī)范自己的管理,保存好《勞動合同》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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