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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傷索賠無果爬上塔吊建筑公司被罰款后起訴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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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8-14 第 7515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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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蔡文強 四川人楊先生在工地受傷,因為賠償?shù)氖潞徒ㄖ菊劜粩n,激動的楊先生爬上了工地的塔吊以“維權(quán)”。事后,建筑公司被開發(fā)商罰款5萬元并把楊先生告上了法庭。建筑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楊先生賠償公司8萬余元損失。這場官司會如何收尾?記者昨日了解到,市中級法院終審駁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訴,判令楊先生賠償建筑公司5000元。 ■工人因索工傷損失爬塔吊,建筑公司被開發(fā)商罰款 河南第一建筑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山分公司承包了東區(qū)某商住小區(qū)的土建工程。建筑公司將該工程的模板制作與安裝勞務(wù)分包給了趙某華、曾某好,50歲的楊先生受他們聘請在該工地做工。 2014年1月8日,楊先生在工地工作時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2014年4月10日,楊先生來到至河南一建中山分公司的工地,要求建筑工公司賠償他因工作受傷的損失。雙方協(xié)商未果后,楊先生情緒激動爬上了工地現(xiàn)場的塔吊。建筑公司隨后報警,相關(guān)部門人員到達現(xiàn)場勸說了4個小時,楊先生最終被勸了下來。后來,市人社局認定楊先生的傷害為工傷,建筑公司需對此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014年4月13日,開發(fā)商向建筑公司發(fā)出一份罰款通知。開發(fā)商在通知中稱,楊先生爬塔吊的事對開發(fā)商的形象產(chǎn)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延誤了他們的售樓時間。而建筑公司對本工地的安全文明生產(chǎn)負全面責任,同時對工人攀爬吊塔的行為不及時制止,沒有控制好事態(tài)的發(fā)展。因此,開發(fā)商決定對建筑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并賠償開發(fā)商近5000元工人誤工損失的決定。 ■建筑公司被罰的錢,該從誰的口袋里掏出來? 河南一建中山分公司對該罰款沒有意見,但他們認為這筆錢應(yīng)該由楊先生來掏。雙方再次談不攏,建筑公司去年將楊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賠因被迫停工而支付的工人工資、售樓部工人工資和塔吊租金等共計8.1萬余元。 建筑公司認為,楊先生該賠償公司這筆損失。雙方之間的工傷待遇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可楊先生在勞動部門沒有作出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的情況下就蠻橫地要求建筑公司進行賠償,并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采取過激行為,造成建筑公司施工完全被停止,并被發(fā)包方處罰。因此,楊先生應(yīng)承擔這些后果。 市第一法院一審認為,楊先生索賠應(yīng)當通過正當程序解決,但他采取過激行為,通過攀爬塔吊來主張其訴愿,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相關(guān)社會治安管理規(guī)定,而且也給社會造成了一定不良示范效應(yīng)。因此,楊先生的違法行為確實給建筑公司造成了一定損失。 建筑公司在楊先生受傷后,應(yīng)該主動及時地為楊先生提供幫助和支持,而不是機械地等待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市第一法院結(jié)合案情,一審酌定楊先生向建筑公司賠償5000元。建筑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工人維權(quán)應(yīng)理性,資方應(yīng)主動處理矛盾 市第一法院劉宇法官承辦了這起侵權(quán)糾紛。劉宇法官說,這起案件雖楊先生有過錯,但“一個巴掌拍不響”,建筑公司對此也難辭其咎。 在這起案件中,河南一建中山分公司沒有積極妥善處理好對楊先生的安撫,導(dǎo)致楊先生作出一些無奈之舉的偏激行為。楊先生這種偏激行為絕對有害,不能縱容。這5000元賠償,就是維權(quán)不理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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