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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拒交租不還車車行起訴獲賠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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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6-25 第 7465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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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簽下3年租賃合同,租車者卻在半年后拒絕交租并失聯,租車公司對車輛進行GPS定位失敗,無奈之下于今年1月向法院起訴。記者昨日了解到,法院一審認定租車者黃某華構成違約,除需向租車行支付拖欠的1萬余元租金外,在返還車輛前還需每月支付3500元租金。 2014年6月27日,深圳市贏時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與黃某華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約定黃某華向租車公司租賃一輛雪鐵龍世嘉(1.6AT 品尚)轎車,租賃期為2014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7日 (36個月),租金為3500元/月。合同簽訂后,租車公司將安全狀況良好、證件齊全的車輛交付給黃某華。 租車公司稱,從2014年11月起,黃某華既不支付租金,也不和租車公司聯系。租車公司多次聯系黃某華,黃某華均拒絕交租。隨后,租車公司對該車進行GPS定位,但已經監(jiān)控不到該車,原來,黃某華將車輛的GPS衛(wèi)星定位裝置違法拆除了。租車公司起訴到法院欲解除合同拿回轎車,除了索賠拖欠的3個月租金10500元外,還索賠315.76元違約金。 黃某華經法院合法傳喚后沒有到庭應訴,也沒有向法院提交答辯意見,在舉證期限內也沒有提交證據。市第一法院認為,雙方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未經許可拖欠48小時租金,租車行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且承租人逾期交租逾期一個月需要承擔5%的應付款作為滯納金。黃某華從2014年11月起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他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審判令解除雙方租賃合同,黃某華于判決生效起七天內向贏時通中山分公司返還汽車,并支付租金10500元,滯納金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到還車付清款項為止。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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