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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找“游擊隊”包工工人出了事業(yè)主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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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來源:中山商報 2015-06-17 第 3556 期 A0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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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為了省錢,一些市民裝修會找無資質(zhì)的包工頭,但如果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受傷,這個責任誰負呢?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房主承擔3成賠償責任。 案情:裝修工人左手被電鋸鋸傷 去年3月,家在沙溪的張先生與一家工程裝飾部的老板徐國鉆 (化名)簽訂了裝修合同,約定由徐國鉆承包張先生的家庭裝修工程。 合同簽訂后,徐國鉆雇傭小王施工。施工中,小王左手被電鋸鋸傷。小王將徐國鉆和張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付自己的損失。 張先生覺得很郁悶,徐國鉆開了一家工程裝飾部,從事裝修20多年,他有理由相信徐國鉆具備裝修從業(yè)資質(zhì),雙方屬于承攬合同關系,自己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使自己存在選任過失,也只承擔人道賠償責任,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而徐國鉆認為,張先生沒有選任有資質(zhì)裝修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業(yè)主選用無資質(zhì)公司擔責三成 法院查明,徐國鉆承認他從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任何經(jīng)營體,因此,并不具備裝飾裝修資質(zhì)。 對于兩名被告所承擔的責任問題,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作為雇主,徐國鉆應對小王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彼?,張先生應對選任過錯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徐國鉆向小王支付賠償款7.6萬元;二、張先生向小王支付賠償款2.2萬多元。如上述第一項由徐國鉆履行,則免除張先生第二項中相應部分的義務,如第二項由張先生履行,則免除徐國鉆第一項中相應部分的義務。 ■名詞解釋 定作人是指在承攬合同中,提出任務,并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給付其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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