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找沒資質者裝修房工人受傷屋主擔責
|
|
2015-06-17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6-17 第 745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
|
買了毛坯房,不少業(yè)主會找裝修隊裝房,但如果找的施工隊伍沒有資質,一旦出現(xiàn)問題很可能要業(yè)主來承擔責任。昨日,市第一法院通報了該院剛審結的一宗健康權糾紛。業(yè)主文先生就因選了沒資質的裝修隊施工,在工人受傷后被判承擔30%的責任。 ■裝房子出意外,業(yè)主包工頭均被告 文先生是沙溪鎮(zhèn)一小區(qū)H 幢03房屋主。2014年3月8日,文先生與徐某簽訂裝修合同。后徐某雇王某施工。3月20日,王某在施工過程中左手被電鋸鋸傷,被鑒定為十級傷殘。隨后,王某將雇主徐某和屋主同時告上法庭,索賠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7.8萬余元。2015年4月9日,市第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 徐某在法庭上承認,他不具備裝飾裝修資質。徐某認為,業(yè)主應當選擇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yè),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文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 文先生認為自己很無辜?!靶炷抽_設工程裝飾部,從事裝修二十余年,具備施工經(jīng)驗,我完全有理由相信徐某具備裝修從業(yè)資質。”文先生認為,自己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即使存在選任過失,也只承擔相應的人道賠償責任,而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定業(yè)主選任過失,擔30% 責任 業(yè)主文先生該不該為工人受傷擔責?市第一法院認為,由于文先生選任了沒資質的徐某從事工程施工,應承擔選任過失的相應賠償責任。被告徐某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雇主責任,而被告文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選任過失的過錯責任,兩人都負有各自獨立承擔各自賠償責任的義務。 經(jīng)計算,工人王某的損失為7.6萬余元。近日,法院結合案情,判令徐某應向王某賠償7.6萬余元,文先生應對選任過錯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2萬余元。如果第一項由徐某履行,則免除文先生第二項中相應部分的義務,如第二項由文先生履行,則免除徐某第一項中相應部分的義務。 對于這一判決,市第一法院法官楊麗解釋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作為雇主的被告徐某應對王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同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做、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屋主文先生應對選任過錯承擔30%的賠償責任。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