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博女毒友歡心,從漳州回湖南老家購買毒品,25日,經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李某構成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00元。
2013年10月12日,李某應女友程某的要求,在漳州市區(qū)租了一部轎車,回到湖南老家,向邵陽市一外號叫“猴子”的男子購買了5包1000粒毒品麻古。當日下午5時,李某風塵仆仆駕駛閩C970K8號小轎車趕回漳州,欲將上述毒品轉給程某時,被公安人員發(fā)覺并被人贓并獲。經漳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毒品檢驗鑒定,證實從李某繳獲的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凈重96.4克。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96.4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某因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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