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wǎng)訊 (賈明會 楊陽) 近日,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王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QQ群招募“供體”向患者出賣腎臟,獲贓款4萬余元。2012年7月26日,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庭審中,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組織”的表現(xiàn)形式,不應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定罪。
法院審理認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以領導、策劃、指揮、招募、雇用、控制等方式,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并非只有通過成立一個嚴密的組織機構來實施才構成本罪,有時需要“供體中介”、“受體中介”等黑市中介的相互配合,通過一種松散的組織形式來實施,被告人只要參與上述環(huán)節(jié),就構成該罪。被告人王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招募“供體”,組織“供體”向患者出賣腎臟,符合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構成要件。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了解,目前非法的人體器官移植已經(jīng)由早期“供體”與“受體”直接聯(lián)系交易,發(fā)展到由“黑市中介”控制整個人體器官市場的供應,這是因為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適,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往往需要多人的參與才能完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將此類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范,有效打擊了非法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切斷了非法器官交易的利益鏈條,彌補了行政規(guī)制手段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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