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wǎng)訊 (費文彬) 5月16日,曾經(jīng)震驚全國的“6·8”特大中越跨國拐賣兒童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清恒死刑,黃曼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阮氏軍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2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零十個月不等,并對上述24名被告人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或罰金,其中對被告人阮氏碧秋附加驅逐出境。
上述涉案24人(女性18人)中,越南籍1人,自稱越南籍8人,中國籍15人。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清恒在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shù)家庭有收養(yǎng)嬰兒的愿望后,產(chǎn)生了從越南組織嬰兒到廣東省揭陽市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chǎn),分娩后再將嬰兒賣出的犯意。2010年期間,在與被告人黃曼麗相識后,黃清恒和黃曼麗共同實施了數(shù)次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廣東省出賣的犯罪行為。
2011年,被告人黃清恒、黃曼麗與被告人阮氏軍達成共同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中國境內以非法獲利的共謀后,逐漸與被告人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人形成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從越南經(jīng)廣西東興市向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chǎn),產(chǎn)后再將嬰兒賣出。其中,被告人黃清恒主要負責聯(lián)系越南籍婦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內組織嬰兒來源,并安排被告人阮黃玲、阮氏碧秋等人在越南境內以及廣西至廣東之間的接送。被告人黃曼麗主要發(fā)展了被告人鄭斯旭等人到東興市接送帶嬰兒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婦女到東興市區(qū)交接中轉或安排搭乘客車至廣東。被告人阮氏軍發(fā)展了趙美嫦(另案處理)及被告人阮氏雪貞、余某等負責到廣西東興市接嬰兒回廣東省汕尾市交給被告人阮黃玲等人出賣。從2010年至2011年期間,該團伙共出賣男性兒童20余名,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涉案嬰兒(兒童)。嬰兒賣出后,阮氏軍將所得贓款扣下自己應得的利潤,余款打給黃清恒、黃曼麗,黃清恒和黃曼麗將所得利益平分,其他負責接送或提供幫助的被告人則得到一定好處費,而居間買賣或介紹嬰兒賣出的相關被告人也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
在整個拐賣活動中,被告人黃清恒參與作案16次,涉及拐賣嬰兒22人;被告人黃曼麗參與作案15次,涉及拐賣嬰兒20人;被告人阮氏軍參與作案11次,涉及拐賣嬰兒12人;被告人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21人也分別參與了拐賣嬰兒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清恒、黃曼麗、阮氏軍、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24人以出賣為目的,販賣、接送、中轉兒童,其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被告人黃清恒、黃曼麗、阮氏軍等11人組織、領導、指揮其他成員進行販賣嬰兒犯罪活動,或在販賣、接送、中轉兒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中被告人黃清恒拐賣嬰兒22人,其中造成12名嬰兒下落不明,屬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是本案中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鄭斯旭等13人明知他人販賣嬰兒,仍予協(xié)助或幫助或居間介紹,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對被告人阮黃玲、阮氏碧秋等人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鄭斯旭等人予以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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