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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忽悠大王"林春平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案二審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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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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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中院24日稱,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林春平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林春平等4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溫州市中院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一審判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判處林春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2年1月,溫州商人林春平號稱出資6000萬美元收購“美國大西洋銀行”,結果牛皮吹破,神話變?yōu)樾υ?,被人稱 為“忽悠大王”。不久,曝出他虛開巨額增值稅發(fā)票的丑聞。
溫州中院審理認定,被告人林春平在經營溫州春平麗泰米業(yè)有限公司、溫州哈同商貿有限公司期間,為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行牟利。他分別以自己及他人的名義,設立了溫州雙頻實業(yè)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在2011-2012年期間,他借用該5家公司的名義,用虛開的抵扣稅款發(fā)票用作進項抵扣稅款,對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受票單位,而為自己牟取利益。
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間,為賺取4%-6%的開票手續(xù)費,林春平指使員工被告人從事相關虛開環(huán)節(jié),從而向全國各地計315家受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1266份,價稅合計金額為5.2億余元,稅額7600多萬元。
為彌補進項抵扣,在2011年8月至9月期間,林春平指使員工被告人胡某在遼寧省錦州市設立錦州中富農產品有限公司,虛構農產品收購事宜,并虛開增值稅銷項專用發(fā)票給自己控制下的另外兩家公司,從而向稅務部門抵扣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563份,價稅合計為6200多萬元,抵納稅款合計為720多萬元。同時,林春平以支付手續(xù)費的方式,從廣州等地購買137份海關完稅憑證(經查證為偽造),用作抵扣進項稅款,價稅合計為8.5億余元,抵納稅款1.1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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