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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獲刑四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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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來源:中山商報 2013-12-17 第 3021 期 A0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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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現(xiàn)金被人搶走,于是想通過搶劫報復(fù)社會,持刀搶劫他人錢財,近日,被告人李某營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11年8月21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李某營竄至南頭鎮(zhèn)將軍村建設(shè)銀行自動柜員機前,持刀威脅正在取款的被害人何某文,逼迫何交出人民幣5000元后逃離。破案后,贓款未繳回。 2013年7月16日凌晨2時30分許,李某營再次來到該柜員機前,勒住正在存款的被害人張某(女)的頸部,持刀逼迫張交出人民幣200元后逃離。同年7月18日,李某營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主動退還張某人民幣200元,并獲得諒解。 李某營被抓后,稱第一次搶劫是因為剛從火車站出來時被人搶包,現(xiàn)金被搶走,于是他想通過搶劫報復(fù)社會。第二次是剛好工資用完,于是想用這個方法弄點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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