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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拒付嫖資遭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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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來源:中山日報 2013-11-20 第 688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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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籍男子李某灝到卡拉OK 廳消費,后找了一名陪酒女并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在李某灝到旅館開房期間,多名男子沖入房間對他實施毆打,后搶走現(xiàn)金、首飾等共計1萬余元。這起案件發(fā)生在2009年12月的坦洲鎮(zhèn),該團伙多名成員落網(wǎng)后均被判刑。記者昨日了解到,今年初落網(wǎng)的兩名團伙成員已被法院以犯搶劫罪判刑3年9個月。 ■案件回顧:嫖客旅店內(nèi)遭人搶劫 2009年12月16日晚8時許,李某灝和朋友從澳門來到坦洲鎮(zhèn)娛樂場所喝酒,并讓趙某安排兩名女子陪他們喝酒。趙某安排了花名叫“楊楊”和“小青”的兩名女子。次日凌晨,趙某來到卡拉OK 房間內(nèi),看到只有李某灝的朋友和“小青”在玩,他也打不通李某灝的電話。 李某灝的證言顯示,當晚唱完歌后,他和“楊楊”來到坦洲鎮(zhèn)一家旅店開房睡覺。沒多久,他就聽到服務員叫開門。李某灝打開門后,八九名男子沖入房間并合力將他推到墻角,其中一名男子用陶瓷杯砸他的頭部,其他人則用拳頭毆打李某灝頭部、胸部和背部。 隨后,該伙人又把李某灝放在椅子上的衣服搜了一遍,搶走錢包、兩部手機后還將他戴著的白金項鏈扯斷,該伙人迅速帶著三陪女一起離開。李某灝追出房間向?qū)Ψ揭匾徊渴謾C,其中一人扔回了一部手機給他。沒多久,樓下一名開摩托車拉客的男子來到旅店,將錢包和證件交給李某灝,但錢包內(nèi)只剩身份證和信用卡,錢包內(nèi)的人民幣2300元、港幣10000元和澳門幣10元均被搶走。 ■被告人:嫖客不給錢還不讓人走 案發(fā)1天后,警方在珠海抓獲涉案人員鄭某、姚某紅、唐某六、李某平,4人均被判刑。今年1月底,陳某和丁某芳被警方抓獲,5月31日被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jù)同案犯唐某六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當晚他們在坦洲鎮(zhèn)一酒店喝酒到次日凌晨零時許,鄭某接到一個電話后,稱他的朋友“楊楊”賣淫后,嫖客拒付嫖資并不讓“楊楊”離開?!皸顥睢弊屗麄円黄鹎叭ソ逃栐撴慰?。 鄭某等8人一起來到該旅店406房后,敲開門看到一名赤身裸體的男子,于是質(zhì)問該男子為何不付嫖資,并將該男子推到墻邊毆打,后將男子的財物搶走。 公訴機關認為,陳某、丁某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使用暴力手段搶劫公民財物,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在庭上辯稱,他沒有實施搶劫,他與華某已先行離開了現(xiàn)場。丁某芳則辯稱,她當時是應邀去幫忙,并不知道是去搶劫,也不知道其他人搶到什么財物。 ■法院判決:被告人已構(gòu)成搶劫罪 陳某、丁某芳是否與其他同案犯構(gòu)成搶劫共同犯罪?經(jīng)法院查明,李某灝的陳述可以證明,案發(fā)時八九名男子對他毆打搶走財物的作案持續(xù)時間短,且離開現(xiàn)場時迅速。該旅店房間狹小,陳某和丁某芳應當知道同伙實施了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此外,同案犯鄭某、唐某六、姚某紅、李某平均供認他們和陳某、丁某芳作案后一起參與分贓。因此,法院認為陳某、丁某芳在案發(fā)時對同伙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應當知情,并實施了毆打被害人、參與分贓等行為,具有搶劫共同故意,構(gòu)成搶劫共同犯罪。 法院一審判陳某、丁某芳犯搶劫罪,判處兩人分獲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各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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