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顧春芳在接受審判。新華社記者劉巍巍攝 據(jù)新華社電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依法對常熟 “跑路”女老板顧春芳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抽逃出資案作出一審宣判。 對被告人顧春芳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以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顧春芳于2008年至2012年3月間,在背負巨額債務、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偽造虛假證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 共計人民幣176864.12萬元,至案發(fā)時,尚有人民幣45902.9625萬元不能歸還,數(shù)額特別巨大。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春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人民幣176864.12萬元,至案發(fā)尚有人民幣45902.9625萬元不能歸還,數(shù)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顧春芳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合同詐騙罪;此外,被告人顧春芳又為設立公司及增資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資驗資后即將資金抽回,其行為還構成抽逃出資罪;被告人顧春芳犯有數(shù)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顧春芳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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