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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升鎮(zhèn)勝龍村兩干部被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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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來源:中山商報 2013-08-14 第 2896 期 A0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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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身為東升鎮(zhèn)勝龍村村委會主任和其中一個村民小組領導,在出租村里土地時卻向承租方索要22萬元的茶水費,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兩名村干部緩刑。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出租村土地向對方索要“茶水費” 本案第一被告人吳某林被捕前是東升鎮(zhèn)水利所副所長,但在作案的2009年其職務是東升鎮(zhèn)勝龍村村委會主任,第二被告人梁某祥當時則是勝龍村北洲第三經濟合作小組組長。 2009年底,一個名叫黃某榮的人經人介紹認識了吳某林和梁某祥,并從吳某林處得知該村北洲三隊有一塊面積為23畝的工業(yè)用地準備出租。時隔不久,黃某榮了解到順德一個五金廠的老板梁某南打算在東升鎮(zhèn)開辦一家工廠。梁某南表示,若黃某榮能從中撮合此事,他將給予黃某榮43.8萬元的“茶水費”。 得知這一消息,黃某榮便多次找到吳某林和梁某祥商量,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梁某南租用北洲三村那塊土地,租金為1.2萬元/畝,租期為30年。 商量此事的過程中,由于簽名同意此筆租賃合同的村民不夠八成,梁某祥曾要求北洲三隊隊委做工作說服一些村民同意。梁某祥還說,如果此租地協(xié)議簽訂成功,每個隊委都有紅包收。簽訂合同前幾天,吳某林打電話給黃某榮,索要30萬元的“茶水費”。經過黃某榮的討價還價,吳某林同意只要22萬元的“茶水費”,同時表示將每畝土地的租金由1.2萬元降低為1.12萬元。 收取賄款按職位大小分配 2009年12月一天,在吳某林辦公室,梁某南和勝龍村正式簽訂了土地租用合同,同時梁某南支付了押金20萬元和一年的租金250153元。 當天下午6點左右,參與簽訂合同的隊委、村民代表和出納一起外出吃飯,期間梁某祥向每人發(fā)了300元錢。吃完飯后,梁某祥分別給3名隊委打電話,要他們馬上到吳某林的辦公室。到了吳某林的辦公室,吳某林給3名隊委和梁某祥每人1萬元作為此次租地的“茶水費”。事后,梁某祥還去該隊出納家中,給出納送上了5000元的“茶水費”。 合同簽訂后,梁某南的搭檔周某分兩次將43.8萬元轉至黃某榮的銀行賬戶。黃某榮從中取出22萬元交給吳某林和梁某祥。 但是梁某南的投資進展并不順利,他在動工建廠時遭到村民反對和阻撓,最終村委會不得不終止與梁某南的土地租用協(xié)議,北洲三隊向梁某南退還了收取的押金和租金。鑒于此,周某向黃某榮要求退還當初支付的“茶水費”,但黃某榮只向周某退還了2.5萬元。 因為自首法院輕判其緩刑 2012年8月,東升鎮(zhèn)公安分局接到群眾舉報,通過向梁某南、周某了解案情后決定立案。2012年8月14日至16日期間,公安部門先后分別傳喚梁某祥和吳某林到案,兩人均如實向警方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其家屬分別退繳贓款9萬元和7.2萬元。 公訴機關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吳某林、梁某祥提起公訴,同時認為兩人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吳某林、梁某祥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鑒于兩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遂依法從輕分別判處吳某林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判處梁某祥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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