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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女孩中山尋親遭誘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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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5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7-05 第 674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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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2012年7月6日,對12歲的女孩小娟(化名)來說是永生難忘的一天。剛剛從湖南來到中山找親戚的她,被一名廣西男子譚某誘騙到出租屋,遭到奸污。昨日,市第二法院向媒體通報了該案審判結(jié)果,譚某犯強(qiáng)奸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女孩到中山尋親遭誘奸 2012 年7月 6 日晚6時 20分許,湖南的一輛長途大巴緩緩到達(dá)中山小欖車站。12 歲的小娟一個人下了車,在車站左顧右盼。她到中山來是和在小欖打工的父親團(tuán)聚,但父親此時還沒到小欖車站。10多分鐘后,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走了過來和小娟閑聊。 小娟說,她在小欖車站等父親。該名男子便稱,能幫她找到父親,于是就帶著小娟離開了車站。該男子帶小娟吃完飯后,就將她帶至一間出租屋,強(qiáng)行與她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直至次日上午,男子才雇了一輛摩托車搭載小娟到小欖車站。 在車站苦等的家人見到小娟后馬上報警,誘奸女孩的男子已不知所蹤。 ■從重懲處,男子獲刑六年 小欖警方立案偵查,并在一個多月后掌握到關(guān)鍵線索。2012年8月28日中午1時50分許,譚某在深圳市福永街道和平社區(qū)和安工業(yè)區(qū)一旅館被警方抓獲。同年9月12日,譚某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qiáng)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qiáng)奸論,從重處罰。法院認(rèn)為,譚某奸淫幼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qiáng)奸罪,應(yīng)依法從重懲處,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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