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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簽下購房合同遭貸款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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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8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3-28 第 6646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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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中山貸款購房需要一年的社?;蚪欢愑涗?,河南人邱正剛(化名)不具備這些條件,卻輕易在購房合同上簽下名。合同中約定的余款交納時限60 天很快過去,貸不到款的邱正剛被開發(fā)商告上法庭。邱正剛稱受開發(fā)商“可花錢購買假社保證明”的誘導,但又拿不出證據。經法院調解,邱正剛最終賠償9000元給開發(fā)商。
庭審現(xiàn)場 ■簽合同后無法貸款,遭開發(fā)商起訴 2011年5月,邱正剛看中了當時在售的開發(fā)區(qū)尚高雅庭3棟一處房產。邱正剛說,他在支付定金前就已知會銷售人員他沒有社保,不符合申請住房按揭貸款的條件?!颁N售人員說他們在社保局內部有熟人,花3500元就可以辦到社保,我就信了?!?BR> 雙方簽訂購房協(xié)議約定,首期款82663元以現(xiàn)金支付,通過銀行商業(yè)貸款支付余款19萬元,支付時間為2011年8月3日。如果購房者逾期超過60天支付,開發(fā)商有權解除合同,購房者需承擔購房款5%的違約金。 后來,邱正剛聽說這種社?!皼]有社???,在社保局也查不到”,意識可能是“假社保證明”。那時,邱家已支付了8萬多元首付款。 邱正剛說,他把自己的顧慮和開發(fā)商說了以后,希望對方能出具擔保書,遭開發(fā)商拒絕。最終,邱正剛沒能辦理到銀行貸款,19萬余款遲遲無法支付。去年10月,他被開發(fā)商告上法庭。 ■拿不出 “遭誘騙證據”,購房者敗訴賠錢 在一審期間,邱正剛強調自己是遭開發(fā)商誘騙而簽訂購房合同。為此,邱正剛申請證人胡賓出庭作證,胡賓稱他曾到該樓盤的售樓部咨詢銷售人員,沒有中山社保能否辦理銀行按揭,銷售人員告知胡賓可以辦理,但胡賓后來了解到辦理偽造社保購房風險很大,屬違法操作,最終放棄在中山購房。 但胡賓與邱正剛是朋友關系,且邱正剛只能提供部分電話錄音,法院認為邱正剛沒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佐證。最終,邱正剛的主張沒有被法庭采信。也就是說,邱正剛和開發(fā)商簽訂的購房合同有效。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若邱正剛逾期付款超過60日,開發(fā)商有權解除合同,邱正剛需支付給對方購房款的5%作為違約金。但在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開發(fā)商還注明了一處霸王條款,稱若購房者逾期付款而解除合同的,開發(fā)商將沒收已繳納款項。這一條款不被法院支持。 邱正剛支付的8萬余元首期款中,有2萬元是定金,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法院最終判決邱正剛支付2萬元定金給開發(fā)商,拿回62663元。 ■不服判決上訴,終和開發(fā)商達成調解 一審判決后,邱正剛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了調解,最終邱正剛和開發(fā)商達成協(xié)議:扣除邱正剛應承擔的違約金和一審案件受理費共9000元后,開發(fā)商向邱正剛返還購房款73663元。這起耗時近兩年的商品房預售糾紛才終于落下帷幕。 記者了解到,國家出臺政策調控房地產后,樓市出現(xiàn)了不少規(guī)避政策的歪招,除了社保造假外,還有用公司名義買房、通過打官司購買房產甚至采取假離婚的方式。有律師表示,這些辦法看似繞開了限購,但風險重重,購房者為了眼前利益鋌而走險或將得不償失。 找中介辦理“假社保證明”,一旦被掛靠企業(yè)與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被確認無效,銀行可能拒絕放款導致房屋交易無法進行,如今很多購房合同均規(guī)定“如買方無法獲得銀行貸款,需一次性補足差額”之類的條款,購房者一著不慎,將被開發(fā)商追究違約責任,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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