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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人23萬元獲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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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8 來源:中山商報 2012-10-28 第 2611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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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記者李瑋瑋)被告人毛文江開設網站發(fā)布“12個月返還話費”、“代理手機充值業(yè)務可獲提成”等虛假消息,引誘多名受害者“代理”手機充值話費業(yè)務,騙走23.8萬多元。日前,此人被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據法院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毛文江,伙同祝金光、黃崇明、黎志偉(均已判刑)以及簡立志(另案處理),在互聯網上以“鵬誠商務(香港)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開設網站。毛文江等人先后租賃南區(qū)恒美村、東區(qū)起灣村的出租屋作為窩點,對該網站進行操作維護。 隨后,毛文江等人在網站上發(fā)布,充值手機話費可獲分12個月返還同等數額話費,注冊會員代理充值業(yè)務獲5%傭金提成等虛假信息。被告人曾采用銀行轉賬和買卡充值的方式,返還被害人初期話費及支付代理人員傭金,讓受害者逐步“上鉤”。 被告人還利用“李春秀”與“譚建”的身份證,先后在東莞市的中國工商銀行開設兩個賬戶,騙得被害人通過轉賬方式,預存現金至上述帳戶。 最終,毛文江等人騙得被害人周海萍、邱瓊瑤、梁麗那、黃少梨等人共計人民幣23.85萬元。2008年5月,毛文江等人將該網站關閉,攜款潛逃。2011年12月13日傍晚,毛文江在東莞市被公安民警抓捕歸案。 經查,公安機關已將同案犯黃崇明、黎志偉退出的贓款,發(fā)還至周海萍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8.64萬元。被告人毛文江的家屬代為退賠5萬余元,取得受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文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毛文江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毛文江的親友積極代為退贓,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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