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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傷屋主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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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3 來源:中山日報 2012-08-23 第 642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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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黃圃法庭依法審結一宗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房主因雇請無資質包工頭建房,施工中,一四川籍工人跌落導致傷殘,房主因選任過失被判承擔20%的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工人受傷屋主成被告 四川籍建筑工人易某受一包工頭雇請,在南頭鎮(zhèn)一興建的房屋二樓樓梯口轉彎處掃地時摔到一樓地板上,當場昏迷,住院43天。 易某將雇用他的包工頭和該處房屋屋主梁某起訴到法院,他認為,兩被告雇請原告從事建筑工作,應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環(huán)境和勞動保護義務?,F原告在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兩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人身損害各項損失235829.96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被告房主梁某辯稱,原告要求的部分費用過高,要求按照國家標準來計算支付;后續(xù)醫(yī)療費15000元沒有實際發(fā)生,要求減少或者待實際發(fā)生后主張。 被告包工頭梁某洪辯稱,屋主梁某將工程發(fā)包給他,隨后自己又把工程全部轉包給了姓代的老板,然后由代老板聘請原告做事,故其與原告無任何關系。 ■選任無資質包工頭屋主要擔責 法院經審理查明,梁某為興建住房,將工程發(fā)包給沒有資質的梁某洪承建,梁某洪雇傭四川籍的原告易某做雜工。2011年12月4日,易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接受治療,共住院43天,住院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43335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本案工程由梁某發(fā)包給梁某洪建設,梁某洪雇傭原告易某全施工,即三方的關系為梁某枝與梁某洪為承攬關系,梁某洪與易某全為雇傭關系。原告受傷被評定為一個八級傷殘和一個十級傷殘,其可得到的賠償為:醫(yī)療費463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為259146.85元。 關于兩被告對于原告的責任承擔問題。由于梁某洪是易某全的雇主,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梁某洪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绷耗匙鳛槎ㄗ魅酥阑蛘邞斨懒耗澈闆]有相應資質而將本案工程交給梁某洪施工,而梁某洪雇傭的易某全在施工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存在選任過失,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法院酌定梁某應對選任過錯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該案判決后,被告梁某洪不服一審判決,已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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