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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查封財產(chǎn)被判坐監(jiān)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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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來源:中山商報 2010-10-22 第 1882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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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昨天,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chǎn)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有期徒刑7個月。 李華高與李某良是從小玩大的朋友。2006年,李華高在大涌鎮(zhèn)開設了一間李杰成制衣加工廠,并獲得較好的收益。見狀,李某良就跑來和李華高合伙,并于2008年5月投入30萬元,將原制衣廠的規(guī)模擴大。不料,由于受金融危機等因素的影響,該制衣廠此后一直不景氣。同年10月,李某良提出退股。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李華高以總額22萬元收購李某良的股份,其后,李某良退出,制衣廠仍由李華高獨自經(jīng)營。 但是,李華高并未如期將款項全額支付給李某良,2009年,李某良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最終贏得訴訟。2009年4月13日,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對李華高經(jīng)營的制衣廠的平車、打邊車等一批財物進行查封,以保全申請執(zhí)行人李某良的債權(quán)。為了保證生產(chǎn)的正常進行,所扣押的生產(chǎn)用具李華高仍可正常使用。 2009年12月29日,李華高在未告知法院和李某良的情況下,私自將上述財物以人民幣8萬元的價格變賣給河南人姚某鋼。2010年4月16日下午3時許,李華高到大涌公安分局旗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李華高的親屬已向李某良賠償所欠余款6.4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華高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chǎn)罪,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昨日按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最后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chǎn)罪,判處李華高有期徒刑7個月。 李華高承認,自己只是小學畢業(yè),不懂法,事前根本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構(gòu)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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