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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醋勁大發(fā)邀同伙刺死小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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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來源:中山商報 2010-07-30 第 1798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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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茂群 漫畫
商報訊 看見女友與一男子手拉手散步,便糾集一伙人“教訓”該男子,同伙持刀要了對方的命。“召集人”朱劍鋒被法院認定為案件主犯之一,雖辯稱非親手奪命,且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并獲得其諒解,近日仍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刑13年。 2009年3月初,原在橫欄鎮(zhèn)務工的23歲廣西籍青年朱劍鋒在三沙市場吃夜宵時,對旁邊桌子上吃飯喝酒的女子阿麗產(chǎn)生了興趣,便上前去要了姓名和電話。第二天,朱劍鋒就拉著阿麗的手四處散步。自此,朱劍鋒就把阿麗看成自己的女朋友,其后兩人經(jīng)常來往。不料幾天后,他和阿麗之間的鏡頭又發(fā)生在阿麗與其他人之間:他看見阿麗與一個小伙子手拉手地在街上散步。醋勁大發(fā)的朱劍鋒便決定“教訓”一下這個小伙子。 這個小伙子名叫鄒高恒。2009年3月12日晚11時許,朱劍鋒叫上4名同伙,帶著事先購買的兩把彈簧刀,在三沙華昌商場附近找到了正往天隆百貨商場方向行走的鄒高恒,便喊叫其停下。鄒高恒不予理會,繼續(xù)前行。朱劍鋒等人便尾追而至,在長潤廠門口攔住了鄒高恒。朱劍鋒上前就對鄒高恒的背部打了一掌。鄒高恒責問“素不相識,為何打我”,朱劍鋒的同伙說鄒搶了人家的女朋友,鄒高恒矢口否認,反而要朱劍鋒一伙賠錢道歉。面對以一對五的懸殊差距,鄒高恒還如此態(tài)度,朱劍鋒被激怒了。他上前一手毆打鄒高恒的頭部,一手抓住鄒高恒的頭發(fā),把他按倒在地上,其他同伙蜂擁而上開始毆打。整個過程持續(xù)了大約2分鐘,在警告鄒高恒“不準再與別人搶女朋友”后揚長而去。之后,這幫人去吃夜宵時,聊到毆打過程中曾有人用刀捅了鄒高恒的頭部及胸部,并發(fā)現(xiàn)一同伙手中的彈簧刀上有血跡。 據(jù)現(xiàn)場目擊者稱,事發(fā)當晚他看見一男子滿身是血,用雙手捂著左腹部過來叫其幫忙報警。過后,警察前來將該男子送往醫(yī)院治療。警方提供的證明稱,鄒高恒因肝左葉、肝總動脈分叉處及胃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因搶救無效死亡。
爭議:不是親手殺人是否能夠從輕?
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朱劍鋒對被控罪名予以確認,但是,其辯護人、廣東邦杰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振科認為,朱劍鋒的毆打行為不足以導致鄒高恒的死亡,本案的所有證據(jù),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偵查機關的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均表明,鄒高恒的死亡在于另一同伙的行兇行為。而且,朱劍鋒并不知道同伙帶有兇器更沒有要求同伙持刀傷人,也沒有證據(jù)顯示朱劍鋒對傷人行為存在放任或容忍的態(tài)度。同伙的作為明顯超出了朱劍鋒的主觀故意。 法院認為,朱劍鋒預謀找人教訓鄒高恒,但對于教訓的方式、程度并未提出明確要求,這種行為屬于概括性的教唆授意,實際危害結果取決于具體行為的實施狀況,無論出現(xiàn)任何結果都是由朱劍鋒教唆授意所引起。所以,在共同犯罪行為中,朱劍鋒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 但是,鑒于朱劍鋒是初犯、偶犯,且其家屬對受害人家屬予以積極賠償,并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后決定判處朱劍鋒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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