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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豹”出擊咬上“金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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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6 來源:中山商報 2010-07-06 第 1774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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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陳丹(資料圖片)
幾年前,北京“秀水街”因為銷售假名牌,被5 家外國著名奢侈品公司告上法庭,一時鬧得沸沸揚揚。近日,中山的“金都城”也因類似原因面臨訴訟,而提起訴訟者,是赫赫有名的德國“彪馬公司”。 “彪馬公司”認為,“金都城”內(nèi)一些商鋪銷售假冒“彪馬”商標的產(chǎn)品,侵犯其商標專用權,要求每家商鋪賠償6 萬元。而“金都城”作為經(jīng)營場地出租方,未盡到監(jiān)管職責,應承擔連帶責任。 7月1日,該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進行了證據(jù)交換。記者了解到,此舉是“彪馬公司”今年在中山一系列打假活動的開始,隨后將有多個市場的近百家商戶或?qū)⒚媾R同樣的訴訟。
7商鋪賣假"彪馬"各被索賠6萬元
"彪馬公司"共起訴了"金都城"的7家商鋪。代表"彪馬公司"出庭參與證據(jù)交換的是廣東羊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偉銀。她帶來一個大大的紅色編織袋,內(nèi)裝一個個封閉的紙盒,紙盒上貼著廣州市公證處的封條。打開紙盒,里面裝的是羊城律師事務所從多個商鋪購買的假冒"彪馬"品牌的衣服、襪子等商品,并請廣州公證處予以公證作為證據(jù)。 據(jù)劉偉銀介紹,羊城律所受彪馬公司委托,從取證直到二審結(jié)束,全程跟進處理涉案商家的侵權行為。起訴書稱,"彪馬公司"已獲國家工商局授予PUMA及美洲豹圖案在中國第14類、第25類商品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金都城"內(nèi)的一些商鋪一直以來都在銷售侵犯"彪馬公司"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不但給"彪馬公司"造成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且因為侵權商品根本達不到"彪馬公司"同類產(chǎn)品的質(zhì)量,導致消費者認為"彪馬"產(chǎn)品質(zhì)量低下,給"彪馬"品牌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遂要求各商鋪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各自賠償"彪馬公司"經(jīng)濟損失6萬元。
"金都城"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起訴侵權商家,也起訴了市場管理方"金都城"。起訴書認為,"金都城"作為經(jīng)營場地的出租方,明知商鋪有侵權行為,卻沒有有效制止,屬于《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提到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也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生產(chǎn)銷售假冒偽劣商標違法行為條例》 中出租方不得向生產(chǎn)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提供場地的義務,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金都城"的代理人、廣東中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阮德平認為,作為經(jīng)營場所提供方,"金都城"無權干涉商鋪的具體經(jīng)營行為,也沒有能力鑒別商品是正牌或假冒。雖然對方稱此前曾查處銷售假"彪馬"的商鋪,但并沒有告知"金都城"管理方。"今年4月20日,' 金都城'在收到'彪馬公司'的律師函后,盡管不能確定該函所述內(nèi)容是否屬實,也在第一時間向所有商戶發(fā)出了告示,并要求商鋪改正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把該盡的責任都履行了。"阮德平說,"現(xiàn)在整個金都城內(nèi),沒有一家商鋪還在銷售侵權商品。"
逢源街、龍瑞市場也有商戶成被告 劉偉銀對記者說,羊城律所已在中山市多個市場發(fā)現(xiàn)了銷售假冒"彪馬"的情況,完成取證或已提起訴訟的,有"金都城"的10多家商鋪,還有逢源街的一些商戶,以及龍瑞市場的40多家商戶。羊城律所將針對不同情況,采取訴前調(diào)解、訴訟等方式處理。 記者了解到,7月1日上午,劉偉銀除了參加對訴"金都城"案的證據(jù)交換,還參加了訴逢源街一商戶的證據(jù)交換。當天下午,還有多個同類案件的證據(jù)交換在市第一法院進行。
商鋪承認賣假但不認同賠償金額
當天,7家被告商鋪只有6家到場,另有1家因起訴書尚未送達,未參與當天的證據(jù)交換。各位商鋪老板對其店鋪銷售假冒"彪馬"商品的事實予以確認,但有的店主辯稱,自己并非店鋪的直接經(jīng)營者,有的辯稱自己并不清楚銷售的"彪馬"商品是假冒產(chǎn)品。但最大的爭議點還在賠償數(shù)額上。 在證據(jù)交換時,法官也就原被告雙方是否愿意就此案進行調(diào)解做了詢問。雖然雙方均表示愿調(diào)解,但商戶們商議后提出,最高賠償額不能超過5000元,而羊城律所堅持賠償不能低于1.6萬元。劉偉銀提出的理由是,"彪馬公司"為維權支付了大量的律師費、公證費、購物費、差旅費等,且此前在全國處理過上千宗類似的侵權案,在所有的案件中,索賠金額應保持一致,否則會對已執(zhí)結(jié)的案件產(chǎn)生不好的效果,并直接影響后面的維權案件。"就珠三角地區(qū)來說,所有侵權" 彪馬"商品的零售商,其賠償金額沒有低于1.6萬元的。" 蘇先生是其中一名被告,他經(jīng)營的店鋪不過6平方米,每月營業(yè)額只五六千元。因為遭遇官司,他的店鋪已經(jīng)關閉,改行做化妝品生意。 羊城律所取證時,花130多元從其店內(nèi)買了3件假"彪馬"商品。對此,蘇先生承認有錯,愿意賠償"彪馬公司"3000元。"但他們提出的索賠金額,超出了正常維權的范圍,是以維權為名獲取暴利。"
專家觀點
侵權行為應付出代價
中國知識產(chǎn)權研究會專家、廣東紅徽專利商標事務所總經(jīng)理廖俊銘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權行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金都城"內(nèi)的一些商鋪銷售帶有"彪馬"商標標識的產(chǎn)品,卻拿不出商標權利人或授權人的授權文件,則涉嫌侵權。根據(jù)我國工商管理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金都城"作為市場經(jīng)營管理者,負有對該市場存在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時制止的義務。如果"金都城"未能有效制止商鋪的侵權行為,則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彪馬公司"索賠多少錢是其權利,但要拿出相應的證據(jù)佐證并獲得法院的支持才行。而商戶們經(jīng)商議后提出最高賠償額不超過5000元,這是一種"抱團式"的應訴策略。 中山類似于"金都城"這種經(jīng)營模式的經(jīng)營管理者,應從"彪馬公司"這一系列維權案中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市場的管理力度,與工商、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與商戶簽訂商標侵權責任條款,避免自己的管理風險。
中山一商場賣假"彪馬"被判賠4萬元
2007年底,幾名"顧客"在沙溪鎮(zhèn)溪角市場旁的一家商場,以60元的價格購買了標有 "彪馬"牌子的運動鞋,另外還花90元買了一條運動褲和一個男用挎包,并開具了該商場的發(fā)票。公證員當即公證,并將購得的假冒產(chǎn)品以公證處的名義拍照、封存,成為打假的證據(jù) 。"彪馬"公司以該商場所售的鞋侵犯了公司的商標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商場停止侵權,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并賠償5萬元人民幣。 2008年11月5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商場需賠償4萬元,但不支持"彪馬"公司要求的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和在媒體上道歉的請求。
攤販銷售假冒名牌商品
北京秀水街市場連帶賠償
2005年9月,LV、古奇、巴寶麗、普拉達、香奈兒5家外國著名奢侈品制造公司聯(lián)手將北京秀水街市場告上法庭。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秀水街個體攤販銷售帶有5原告商標標志的商品,其行為侵犯了5 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認定秀水豪森公司為個體商販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應就侵權后果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侵權商販和秀水豪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5原告各2 萬元,共計10萬元。 對此,秀水街市場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2006年4月18日,北京高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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