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鳳鎮(zhèn)經(jīng)營副食店的林某提銷售40公斤假鹽,于2016年6月被判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1月5日,市中院通報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林某提在東鳳鎮(zhèn)興華中路經(jīng)營一間副食店期間,向他人購入17袋共340千克的假冒“粵鹽牌加碘海水自然晶鹽”并銷售。2015年12月3日,市鹽務局執(zhí)法人員在副食店查獲尚未售出的300千克假鹽,林某提至案發(fā)時共售出2袋40千克。隨后,接報的公安人員趕到將林某提抓獲歸案。 市第二法院認為,林某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法院結合他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對他從輕處罰判刑10個月,處罰金2000元。林某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市中院二審認為,林某提供稱該食鹽是以每袋(20千克)45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的,而物價局顯示20千克粵鹽牌加碘海水自然晶鹽的批發(fā)價約為65元,可見林某提對于所銷售的食鹽存在問題是應當知道的。此外,雖然林某提銷售的食鹽數(shù)量和獲利均較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中山屬于輕度碘缺乏地區(qū),林某提的行為已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險,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近日,市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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