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轎車行駛中自燃被燒得面目全非。徐先生2015年4月經(jīng)歷了這么一件意外,讓他更郁悶的是,保險公司以徐先生沒有購買自燃險為由拒絕理賠。徐先生起訴到法院,官司一打就是近兩年。2月5日,市中院通報了這起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的終審判決。 2005年,徐先生花21萬余元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車子10年間沒有發(fā)生什么大毛病,但卻在2015年4月徹底用不成了。2015年4月27日13時49分,徐先生駕車行駛至火炬開發(fā)區(qū)大嶺對面檢測中心時,起火燃燒。消防部門滅火后并認為,轎車起火原因為自燃著火。 事故發(fā)生后,徐先生曾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以徐先生的轎車沒有投保車輛自燃損失保險為由,不作查勘定損。徐先生稱轎車已全部損毀,沒有維修價值,因此也沒有再維修。徐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后起訴到法院,索賠車輛損失費61758元。官司一打就是近兩年,最后,官司打到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終審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徐先生保險金61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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