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三鄉(xiāng)鎮(zhèn)一處在建工地發(fā)生非道路交通事故,作業(yè)車司機因過失軋死男童。肇事車輛所屬的混凝土公司先行賠付男童家屬75萬元,隨后向保險公司理賠但未達成一致意見,隨后提起訴訟。發(fā)生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監(jiān)護人有過錯,能否減免保險公司的責任?2月20日,記者從市中院了解到,保險公司被判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61萬元。 ■案情回顧: 公司墊付賠償款后遭保險拒全賠 黃先生夫婦在三鄉(xiāng)鎮(zhèn)打工,2014年10月24日發(fā)生的一起意外,讓他們失去了年僅1歲多的孩子。當日12時50分許,王某南駕駛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在三鄉(xiāng)鎮(zhèn)新圩三隊新泰圍工地內作業(yè)。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意外碾壓到了前方不到2歲的小黃,事故造成小黃當場死亡。 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這起事故發(fā)生在工地內,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某南與小黃的父母簽訂了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了75萬元。2015年2月18日,王某南所任職的混凝土公司支出這筆費用后,向保險公司理賠但被拒絕。 為此,該公司起訴到市第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向混凝土公司賠付61萬元。2015年5月5日,市第一法院一審認定王某南因疏忽大意將小黃碾壓致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并判處他有期徒刑。 對于理賠金額,保險公司則認為他們只應承擔50%的責任,合計398376.5元。 ■法院判決: 家屬和施工單位是否有錯,不影響保險公司理賠責任 發(fā)生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能不能按交強險理賠?法院審理認為,交強險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基本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參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因此這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也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1萬元。 那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能否減免?法院認為,涉案事故是由于王某南在駕駛機動車時疏忽大意所引起,王某南的過失是造成小黃死亡的直接原因,小黃本人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直接的過錯,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對小黃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小黃的家屬和施工單位對事故的發(fā)生是否具有過錯,保險公司能否減免其部分賠付責任?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確立了作為保險人的混凝土公司享有代位受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能以混凝土公司最終應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為由,限制混凝土公司及小黃家屬的先行賠付請求權。 去年,法院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11萬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理賠50萬元。2016年7月19日,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