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中山日報報道了阜沙鎮(zhèn)牛角派出所8名輔警多次幫助賭場負責人逃脫查處并收取好處費而被判刑一案。記者7月18日從市中級法院獲悉,案件中賭場一方涉案人員10人被判刑。其中一涉案人是派出所副所長,另一名涉案人員還被查獲非法持有槍支。 ■派出所副所長村內開流動賭場“抽水”牟利 陳某明原是阜沙鎮(zhèn)牛角派出所副所長。2016年12月份開始至2017年5月3日,他伙同鐘某峰、梁某玲、周某勝、林某中在牛角村牛王廟、牛角六隊、衛(wèi)民一隊魚塘草棚一帶開設流動賭場,長期組織參賭人員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賭博,從中抽頭漁利。 其中,梁某玲作為賭場股東參與利潤分成,負責賭場日常管理,并親自參賭帶動他人賭博,糾集黃某華等人(另案處理)發(fā)牌、抽水;陳某明作為賭場股東參與利潤分成,利用人脈關系,賄買陳某遠等多名輔警為賭場通風報信。 2017年5月3日,警方在阜沙鎮(zhèn)牛角村牛王廟查獲賭場,抓獲梁某玲等人及賭資16202元。同日,陳某明也被抓獲歸案。警方在東鳳鎮(zhèn)抓獲鐘某峰時,他還在衛(wèi)生間將衣服包住一把手槍及3發(fā)子彈從窗外扔下,被警方繳獲。他的主臥內也被繳獲15發(fā)子彈。 ■被告人獲10個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認為,鐘某峰、陳某明等10人結伙開設賭場,都已構成開設賭場罪。10名被告人為共同開設賭場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其中,鐘某峰、梁某玲、陳某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是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此外,鐘某峰還犯非法持有槍支,應兩罪并罰。法院一審對鐘某峰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刑3年3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3萬元;陳某明被判刑2年處罰金3萬元。 該案一審判決后,陳某明等不服并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從輕判罰。近日,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終審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