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例。案件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收購瀕危野生動物、借疫情詐騙等犯罪,五案七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一年,其中一人被判緩刑,四人并處罰金。
●梁某壽妨害公務案 ●梁某、梁某某尋釁滋事案 ●周某佳收購瀕危野生動物案 ●謝某滿、魏某強詐騙案 ●朱某光詐騙案 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中山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級法院決策部署,依法從快從嚴審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截至3月7日,全市法院累計已宣判此類刑事案件5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省委政法委《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以及省法院和省檢察院《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中山法院對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中山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將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工作職能,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懲處涉疫情的各類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梁某壽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27日,疫情防控期間,梁某壽在未接受體溫檢測、未出示任何通行證件及未進行登記的情況下,駕駛摩托車逆行沖過中山市黃圃鎮(zhèn)某臨時檢查點。在該處執(zhí)行疫情防控任務的工作人員見狀拉住梁某壽的摩托車車尾,被拖行了一段距離并受傷。另一名防疫點工作人員隨即上前拉住了梁某壽的衣服,欲將他拉下摩托車。過程中,梁某壽用口咬傷一名工作人員的右拇指,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隨后,工作人員合力將其制服并交公安機關處理。 同年3月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梁某壽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歸案后,其自愿認罪認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梁某壽妨害公務案
二、梁某、梁某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5日,梁某某在中山市某鎮(zhèn)村口臨時防疫檢查站接受體溫檢測和身份核對時,與工作人員黃某某發(fā)生口角,便通知其兄梁某等人到場辱罵工作人員。隨后,梁某、梁某某酒后糾集他人來到黃某某住處附近,再次辱罵黃某某及其父親,治保人員場處置時,其二人還繼續(xù)對黃某某及其父親進行毆打,并將上前勸阻的治保人員按倒在地。 同年2月20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梁某、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兩被告人在羈押場所通過視頻接受審判
三、周某佳收購瀕危野生動物案 2018年9月至11月,周某佳明知陸龜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仍以自養(yǎng)為目的,先后通過淘寶、微信等收購了5只蘇卡達陸龜和3只紅腿陸龜。 2019年11月20日,公安人員在中山市將周某佳抓獲歸案,查獲疑似陸龜2只和龜板1套,經鑒定屬蘇卡達陸龜及龜板,總價值為人民幣7000元。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guī)定,蘇卡達陸龜屬瀕危野生動物,依規(guī)定對應我國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物種。同年11月21日,周某佳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逮捕。 2020年3月4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周某佳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罪。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周某佳收購瀕危野生動物案
四、謝某滿、魏某強詐騙案 2020年1月27日,謝某滿伙同魏某強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群眾對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有大量口罩售賣的虛假信息。在收到微信轉賬后便不再理會被害人,共詐騙款項15600元。 同年2月2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謝某滿、魏某強無視國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結伙利用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判處謝某滿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魏某強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時,責令上述二人共同退賠人民幣15600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方式審理謝某滿、魏某強詐騙案
五、朱某光詐騙案 今年2月6日至2月8日,朱某光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利用新冠肺炎期間群眾對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轉賬后便不再理會被害人,共詐騙被害人朱某款項32600元。歸案后,已追繳全部贓款。 同年2月27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朱某光無視國家法律,結伙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特別是其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于防控災害用品的名義騙取財物,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朱某光詐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