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次某、貢某等12人在閑聊過程中談起蟲草采集證難求的事情,并向當時在場聊天的洛某詢問有沒有多余的蟲草采集證,洛某見有利可圖,從而想起之前在拉薩見到的辦假證廣告,之后洛某到拉薩核實了該廣告內容,并向該廣告上的聯(lián)系人羅某(在逃)商談好以一張1000元的價格制作12張假蟲草采集證。隨后,洛某即回到村里聯(lián)系次某、貢某等人,并許諾自己能辦到蟲草采集證,遂收取了次某、貢某等12人的身份證和照片及每張2500元的購證款,共計30000元。宋某、戈某、曹某、劉某四人按照老板羅某(在逃)的安排,在拉薩市娘熱路某賓館內,先后多次由羅某(在逃)在新疆將偽造的證件制好后郵寄至拉薩,宋某主要負責取回包裹,曹某主要負責假證的交易,戈某負責保管犯罪 所得款項,劉某主要負責為曹某放風。經查:宋某、戈某、劉某、曹某四人共偽造、買賣蟲草采集證12張,所得贓款共計12000元。洛某于2012年5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12年5月18日,在洛某的配合下,宋某、戈某、曹某、劉某在跟其交易完返回賓館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在于洛某、宋某、戈某、曹某、劉某是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還是洛某構成詐騙罪?還是宋某、戈某、曹某、劉某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承辦檢察官認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 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款規(guī)定的“偽造”是指無制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買賣”是指為了某種目的,非法購買或者銷售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fā)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主要包括證件、證書;綜合全案事實及證據(jù),承辦人認為:本案洛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屬數(shù)額較大;宋某、戈某、曹某、劉某的行為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2012年9月26日,檢察院依法對5名被告人提起公訴。2012年10月25日,法院認定被告人洛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宋某、戈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曹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執(zhí)行兩年;被告人劉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檢察官提醒
只有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才能創(chuàng)造財富,投機取巧,套牢的將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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