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wǎng)訊 合伙以婚姻做幌子騙取他人錢財?shù)氖录r有發(fā)生,令人防不勝防,如果稍動點心計,以“假母女”的身份去相親,事情更容易成,錢也更容易到手。近日,廣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兩被告人請她人當“母親”,聘請“紅娘”以騙婚為手段的詐騙案,相互勾結的兩被告人陸某蘭、梁某芳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并處罰金6000元和5000元;充當“紅娘”的黎某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充當“母親”的黨某坤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同時責令各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2013年年初,30出頭的陸某蘭與梁某芳經商量后決定由陸某蘭使用化名黃某燕名字假冒未婚女子,邀請黨某坤充當陸某蘭的“母親”,由黎某生作“紅娘”,以相親做幌子騙取他人錢財。黎某生聯(lián)系好對象后,于2013年年初一天,到北流市某鎮(zhèn)與楊某相親,交往第二次后,“假母親”黨某坤說愿意將女兒陸某蘭嫁給楊某,獲得信任后,以家庭急需用錢為由騙取楊某人民幣6萬多元。得手后,各被告人進行分臟并玩起失蹤。后被害人報案,被告人被抓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蘭、梁某芳、黎某生、黨某坤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以婚姻做幌子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陸某蘭、梁某芳在整個過程相互勾結起著積極的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黎某生、黨某坤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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