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兩歲孩童手指被電動車夾傷
|
|
2014-06-06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6-06 第 7081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
|
本報訊 兩歲孩童晚上跑到鄰居店里找哥哥,不幸被鄰居的電動車夾傷手指落下傷殘。這起意外發(fā)生在去年5月的東升鎮(zhèn),本是朋友的鄰里因協(xié)商賠償無果而對簿公堂。市第二法院近日對這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電動車主被判擔責四成,需向受傷孩童賠償5.6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事發(fā)經過:哥哥和鄰居玩電動車,2歲弟弟夾傷手指 四川人羅先生在東升鎮(zhèn)經營快餐店,與陽先生所經營的百貨商店相鄰。多年來,雙方關系一直非常融洽,是朋友關系。去年5月13日晚上11時左右,羅先生的店里還不時有客人光顧。2 歲多的阿明(化名)獨自一人在店外玩耍,后走到了陽先生的店前。 當時,陽先生和阿明的哥哥阿林(1991年出生)正在店門外。兩人都沒有發(fā)現(xiàn)阿明出現(xiàn)在旁,陽先生的電動車在處于打起后支撐發(fā)動中,電動車后輪正在急速轉動,導致阿明左手被車鏈夾住而受傷。 住院花費5000余元醫(yī)療費后,阿明出院并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由于羅先生向陽先生索賠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阿明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訴訟,索賠8.6萬余元。 ◆法院判決:車主擔責四成,賠償傷者5.6萬元 陽先生在庭上覺得很冤枉,他說因為他把電動車改裝為使用汽油驅動,隔壁的阿林當晚到他店里提出試車,也想把自己的電動車改為汽油驅動。陽先生將車鑰交給阿林后,阿林將電動車打著火,兩人開始聊天,沒有想到阿明正在電動車后輪處。 陽先生認為,阿明受傷是由于他的監(jiān)護人疏于看管和阿林粗心所造成的,他個人在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因此無需賠償。 市第二法院認為,陽先生沒有證據(jù)證明他在當時已將電動車交由他人使用,而且電動車被非法改裝為汽油驅動,使用中危險程度明顯增大。因此,陽先生在事故中存過錯。不過,作為父親的羅先生,在深夜時分把阿明放在店門口而不顧,作為哥哥的阿林,在阿明伸手入急速運轉的車鏈時沒有察覺,兩人對阿明的受傷負有主要責任。最終,法院確定阿明受傷的損失為13.3萬余元,酌定陽先生擔責四成,賠償56463.06元。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