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的宋女士隨團赴以色列旅游,卻不幸在參加死海漂流活動時溺亡。為此,其兩個女兒將組團社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履約社北京華遠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并要求退還團費共計98萬余元。目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張氏姐妹訴稱,去年7月,母親報名參加了北青旅組織的以色列旅游項目,支付了1.65萬元團費。之后該旅行社將具體的旅游組織工作交給華遠公司負責。同年10月22日,母親隨團飛往以色列。10月26日,在進行“死海漂流”項目時不幸溺水身亡。
張氏姐妹認為,北青旅作為組團社、華遠公司作為實際履約社,均應合理安排行程,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確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的物理成分復雜,對于中國人而言是陌生而危險的環(huán)境,旅行社應明示告知該項目存在的危險。
此外,母親參與旅行時已68歲,明顯已經(jīng)不適合參加該活動,旅行社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警示并勸阻。但旅行社并未盡到告知義務、也未采取保護措施,最終導致其身亡,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對母親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原告要求兩家旅行社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等共計6673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同時要求北青旅返還團費1.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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