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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解碼器干擾鎖車盜15萬元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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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4-16 第 703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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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史國榮提醒,車主在大型商場等公共停車場要特別小心,由于商場不可能配備太多的保安巡視。他建議車主勿在車內(nèi)放貴重物品,鎖車后確認(rèn)無法拉開后再離開。 本報訊 停好車后拿上包,邊走邊按下鎖車鍵,在閃爍燈光中聽到“咔嗒”上鎖聲,然后頭也不回地離開……奔馳車主劉女士就因大意鎖車,被盜財物15萬余元。近日,市第一法院以盜竊罪對兩名利用解碼器盜竊的被告人判刑。 2013年8月6日下午4時許,廣東廉江人林某喜、林某柳經(jīng)密謀后,駕車來到東區(qū)一家酒樓門口作案。林某柳駕駛套牌大眾帕薩特轎車停在酒樓門口,待劉女士將其奔馳轎車停放在該處之機,林某喜啟動解碼器干擾劉女士的鎖車信號,致使劉女士沒能用遙控器將車鎖上就離開。 待劉女士進(jìn)入酒樓后,林某柳負(fù)責(zé)望風(fēng),林某喜打開劉女士的車輛并從車內(nèi)找到1萬元現(xiàn)金,3張加油卡及價值15萬的CONCORD 女士手表。得手后,林某喜分給林某柳1500元,其余財物自己收匿。2013年9月13日,兩人被警方抓獲,價值15萬元的手表未能繳回。 林某柳自愿認(rèn)罪,并主動退出贓款3.5萬元。林某喜則辯稱沒有盜竊該價值15萬的手表,但警方在他的手機上發(fā)現(xiàn)了多張劉女士手表的照片,結(jié)合劉女士報案的證言及林某柳的供述,法院認(rèn)為足以認(rèn)定林某喜結(jié)伙盜竊了該手表。 市第一法院在近日對兩人作出判罰,主犯林某喜獲刑三年半,并被處罰金1萬元,從犯林某柳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被判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被處罰金5000元。 市第一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史國榮提醒,車主在大型商場等公共停車場要特別小心,由于商場不可能配備太多的保安巡視。他建議車主勿在車內(nèi)放置貴重物品,鎖車后應(yīng)確認(rèn)無法拉開之后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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