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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工友因小事爭執(zhí)互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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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0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4-10 第 702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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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民眾鎮(zhèn)一間塑膠手袋制品廠的兩名工人,因燒開水問題產生爭執(zhí)繼而互毆。兩人分別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后,受傷的鄧某鳳以健康權受到侵害為由,把王某賢告上法庭,近日獲賠500元。 鄧某鳳與王某賢均是湖南人。2013年6月3日13時許,鄧某鳳上班時發(fā)現飲用水沒有燒開,便告知王某賢并提醒其以后要將水燒開。王某賢被女工友批評而懷恨在心,當場舉拳猛打鄧某鳳頭部。鄧某鳳也不甘示弱,用不銹鋼水杯將王某賢毆打致左邊頭部、鼻子等受傷。2013年6月27日,公安機關分別對鄧某鳳、王某賢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醫(yī)院診斷,鄧某鳳被打成腦震蕩及多處頭皮損傷,多次要求王某賢賠償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賢賠償她醫(yī)療費2443.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護理費300元、誤工費29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被告王某賢下落不明,也沒有到庭應訴及答辯。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鄧某鳳與王某賢因瑣事互相毆打,導致各自受傷,其倆主觀上均存有故意侵害的過錯,應當承擔同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定鄧某鳳的損失為1001.72元,王某賢擔責五成,賠償50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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