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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幼童天臺玩耍墜樓一死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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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9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4-09 第 7023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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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0日,東升鎮(zhèn)一棟出租屋發(fā)生悲劇。不到5 歲的小琴與妹妹小珍在天臺玩耍,不慎雙雙墜樓。姐姐小琴被送院后證實不治。事后,小琴的父母把出租屋房東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五成責任,賠償32萬余元。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該案一審結果,房東伍某被判擔責三成,賠償近18萬元。 劉某平與妻子王某麗在東升鎮(zhèn)打工,育有2個女兒。夫婦倆在伍某的出租屋居住,平時由奶奶照顧兩個孫女。2012年12月30日下午,劉某平的母親把兩個孫女留在家,自己出門買菜。 當日下午3時許悲劇發(fā)生。4 歲半的小琴和妹妹小珍從4樓天臺墜下。劉某平當時接到樓下商鋪老板打來的電話,趕回家后發(fā)現警方已到場處理。姐妹倆雙雙受傷被送院治療,其中小琴不幸經搶救無效身亡。 2013年3月27日,劉某平夫婦把房東伍某告上法庭,他們認為出租屋樓頂臨空處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設置防護和警示措施,致使其女兒墜樓身亡。伍某作為房東,應當對出租房屋負有安全義務與責任。劉某平夫婦倆請求法院判令伍某支付他們因女兒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賠償款646302元的50%,即323151元。 市第二法院認為,由于小琴和小珍在事發(fā)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劉某平夫婦作為小琴的父母、監(jiān)護人,負有保護小琴的人身的監(jiān)護職責;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事發(fā)當天夫婦倆把孩子交給老母親看管,應視為他們把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了劉某平的母親。 事發(fā)時三樓通往樓頂的鐵門被拴住,有可能是劉某平的母親在買菜之前將小琴姐妹倆反鎖在三樓頂的嫌疑;雖然沒有確切的證據證實這一事實,但即使是如劉某平所說,其母親是把孩子留在了家中,沒有反鎖房門,也意味著劉母已將小琴姐妹倆置于家中潛在的危險之中(如電、熱水等),及打開房門后可能出現的潛在危險中。因此,法院認定劉某平夫婦或劉某沒有履行好監(jiān)護職責,應對小琴的墜樓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此外,根據國家標準,出租屋樓頂的天臺圍墻高度不應低于1.05m,但涉案出租房屋的天臺圍墻不僅高度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伍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一審認定劉某平夫婦請求賠償的金額為563812.50元,房東伍某擔責三成, 應賠償169143.75元,法院酌情認定精神撫慰金1萬元。伍某最終應支付的金額為179143.75元。伍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市中級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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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房耿 通訊員李世寅 張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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