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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僮從高爾夫球車摔下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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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3-21 第 7004 期 A1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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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在高爾夫球場打球期間,不慎將球僮甩下球車,造成球僮腦挫裂傷、顱骨骨折。8 萬余元醫(yī)療費該由誰來買單?2011 年 11月,這一幕發(fā)生在我市一家高爾夫球場。事后,球場方把駕車摔傷球僮的韓國會員金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金先生承擔這筆費用。但是,受傷的球僮只是技校實習生,他和球場是否存在雇傭關系?金先生又是否該為球僮的受傷承擔責任? ■高爾夫會員駕車摔傷球僮,球場墊錢后索賠遭拒 小溫是湖南湘潭市一中專的學生,2012年3月被學校安排到我市一家高爾夫球場實習。高爾夫球場和學校、小溫簽訂三方協(xié)議。 韓國人金先生是該高爾夫球場的老會員。2012年11月14日,金先生與朋友到高爾夫球場處打球,并租用高爾夫球車一輛。球場安排周某娟擔任他的球僮、小溫擔任金先生朋友的球僮。上午10時許,金先生駕駛高爾夫球車搭乘其朋友、周某娟及小溫從高爾夫球場內由14號洞往15號洞方向行駛,該路段設有減速帶,當時小溫站在高爾夫球車后方的右邊,周某娟站在小溫的左邊。 車子在下坡路段左轉彎時,老員工周某娟正打算喊話提醒,小溫就從車上被甩了下去,并被拖行了幾米。小溫被送往博愛醫(y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等。小溫2013年1月9日出院,共花費醫(yī)療費84631.89元、護理費560元。高爾夫球場墊付了這筆費用,后向金先生索賠遭拒,球場將金先生告上法庭。 ■球僮和球場是否是雇傭關系?球場能否向金先生追償? 金先生在庭上辯稱,他駕駛高爾夫球車時沒有超速,也沒有其他不當操作,因此他并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小溫是高爾夫球場的球僮,高爾夫球場應該培訓小溫確保安全。球僮是輔佐客人的,球僮上車后應該做好保護措施。 此外,金先生在高爾夫球場處消費,還支付了球僮的費用,高爾夫球場應保障金先生及球僮的安全。 小溫在庭上作證稱,他在上崗前已經接受了如何保護自己安全等知識的培訓,作為球僮,為客人提供的服務包含引導球車行駛等。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所簽訂的三方協(xié)議書的約定來看,小溫所提供的勞動是高爾夫球場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雙方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的雇傭關系。按照法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高爾夫球場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金追償。 ■法院一審判令會員擔責20%,賠償1.7萬余元 那么,金先生在事故中該承擔多少責任?法院認為,事發(fā)時的球車后方沒有安裝護欄,高爾夫球場的工作人員站在車輛后方,僅靠雙手抓住球車中間的座椅靠背或扶手,身體后面完全沒有可以倚靠或遮擋的設施,導致工作人員容易被甩下車。因此高爾夫球場對小溫受傷存在過錯。 此外,小溫明知前面路段是下坡拐彎,理應提前通知減速以保證自身安全,因此也存在一定過錯。金先生作為駕駛員,有義務保障車上人員的安全,因此他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酌定由金先生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審判令金先生向球場返還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17802.58元。雙方事后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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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房耿 通訊員劉香霞 董詩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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