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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業(yè)務丟了電動車儲戶起訴銀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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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來源:中山日報 2014-03-05 第 698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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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銀行辦理業(yè)務,10 分鐘后發(fā)現(xiàn)停在附近的電動車被盜,湖南人李麗歡認為,她在銀行門口停車遭拒后,把電動車停在了銀行對面的一棵樹下。因此銀行未盡安保責任,應為她被盜的電動車買單。李麗歡把銀行告上法庭,終審仍被法院駁回訴求。 2013年5月26日,李麗歡到農(nóng)商銀行沙溪支行辦理取款業(yè)務,將電動車停在銀行正門口,但遭到銀行保安阻止后,將電動車移到銀行對面的一棵樹下。10分鐘后,李麗歡取車時發(fā)現(xiàn)電動車被盜,隨即報案,但案子尚未告破。 李麗歡認為,農(nóng)商銀行沙溪支行對她的財產(chǎn)損失負有重大的安保失誤,要求銀行賠償?shù)饩芙^。于是她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一輛價值2390元的雅迪電動車,并支付500元誤工費,200元交通費。市第一法院一審以李麗歡停車區(qū)域并非銀行應承擔管理責任的區(qū)域為由,駁回了她的訴求。李麗歡隨后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市中級法院認為,銀行對進入其服務場所的特定對象負有保障其財產(chǎn)、人身免受侵害的義務,但該義務范圍應以其服務場所為限。李麗歡停放電動車的位置,沒有停車區(qū)域的邊界標志,沒有車輛管理人員,也無需繳費,車輛可隨意停放,不屬于銀行的用地范圍。而李麗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謹慎義務導致電動車被盜。 因此,銀行安保人員的指揮行為與涉案電動車被盜事實的發(fā)生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銀行對李麗歡財產(chǎn)受損的后果不負民事責任。法院終審駁回了李麗歡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涉案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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