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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信老鄉(xiāng)綁架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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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來源:中山日報 2013-11-26 第 688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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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廣西籍男子合伙綁架洗車場老板,拿到5000元贖金后才將對方釋放。這起案件發(fā)生在2012年6月古鎮(zhèn)岡南村。去年年底及今年年初,兩名涉案人員落網(wǎng),后于今年6月被檢察機關(guān)提起公訴。記者昨日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兩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以綁架罪判刑5年3個月及5年半。其中一名被告人,則是因輕信老鄉(xiāng)被洗車場欺負而參與了綁架行為。據(jù)法院介紹,綁架罪即使案情較輕,5年有期徒刑已是“最低消費”。 2012年6月3日傍晚,古鎮(zhèn)的黃先生收到一陌生號碼來電:“爸,我在佛山市順德區(qū)駕車撞傷了人,你給我匯8000元救急。”黃先生聽出電話那頭確實是兒子的聲音,但據(jù)他了解,兒子當天并沒有到佛山辦事。黃先生趕到兒子經(jīng)營的洗車場,了解到兒子黃某慶剛離開不久。他懷疑兒子遭到綁架,隨后,他的疑慮變成了現(xiàn)實。黃先生馬上向警方報案,并于晚上10點半?yún)R款3000元,兒子被釋放后他再匯款2000元,拿回了車子。綁架黃某慶的4名男子,其中一名是他洗車場的員工。 據(jù)黃某慶回憶,當日下午6點,員工鄧某敏稱要去朋友家取行李,想讓黃某慶送他過去。黃某慶好心載著鄧某敏到了他指定的地點,忽然遭3名男子挾持到曹步中學附近的空地。黃某慶被群毆過后,對方提出要黃家人出錢贖人。為了避免被黃家人發(fā)現(xiàn)綁架這一事實,綁匪還編造了撞傷人要賠錢的借口。 去年12月,23歲的鄧某敏在古鎮(zhèn)一網(wǎng)吧落網(wǎng),今年2月,同伙凌某在廣西被抓獲,另外兩名男子還在逃。 以案說法:犯綁架罪最低獲刑5年 據(jù)市中級法院介紹,在我市兩級法院今年審結(jié)的6宗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因感情或其他原因,一時沖動之下犯了罪。有的拿了數(shù)百元贖金,有的分文未得,犯罪情節(jié)較輕,但最終判刑都在5年以上,只有一名被告人因是未成年人而獲刑3年。 根據(jù)刑法第239條規(guī)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法院表示,綁架是危害性特別大的犯罪,一直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將被害人劫持并實際控制,就構(gòu)成綁架罪,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即使勒索的金額再小,只要構(gòu)成綁架罪,除法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外(如未成年人犯罪),最低也將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一律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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