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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車到派出所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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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2 來源:中山日報 2013-11-12 第 687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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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喝酒后開車到派出所處理他人糾紛;酒后開車與他人發(fā)生斗毆……兩名被告人為自己法律、安全意識的淡薄付出了代價。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對兩宗危險駕駛罪案件進行宣判,兩被告人被判處拘役1個月25天至2個月不等,并各被處罰金。 41歲的吳某開是中山人,今年7月16日晚10時45分許,吳某開醉酒后駕粵T 牌號小汽車行駛至東升鎮(zhèn)勝龍派出所時被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吳某開車時靜脈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83.4mg/100ml。 吳某開回憶稱,自己案發(fā)時在東升一食店喝了兩瓶600ML啤酒與三兩白酒,然后駕車外出,其開到派出所要求處理與他人糾紛,派出所人員發(fā)覺其有很大酒氣,遂報交警處理。 法院認為,吳某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判吳某開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歲的梁某俊也是中山人,今年8月13日凌晨3時許,梁某俊醉酒后駕駛摩托車行至黃圃鎮(zhèn)奧城紅綠燈路口時,因瑣事與冼某文(另處理)發(fā)生斗毆。隨后有人報警,梁某俊留在現(xiàn)場等候警方處理。經(jīng)鑒定,被告人梁某俊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29.4mg/100ml。 法院認為,梁某俊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從輕處罰,判處梁某俊拘役1個月25日,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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