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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辦主任與校方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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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來源:中山日報 2013-11-01 第 6864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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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離職問題及相關薪酬,我市一家民辦學校與該校招生辦主任互相將對方告上法庭。招生辦主任要求校方恢復原職并索賠10余萬元;校方則請求法院判令無需恢復職位,但在這一問題上,校方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竟產生不同的意見…… 近日,該案件經過市第二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已有了判決結果,法院判令校方無需給前招生辦主任復職,但要支付3萬余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及工資。 ■遭遇辭退 招生辦主任狀告學校索賠18萬余 阿英在2010年2月到中山市一民辦學校任招生辦主任,但學校一直沒有和她簽訂勞動合同。阿英稱,在她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校方在全校職工大會上提出解雇阿英。阿英認為,這件事嚴重損害了她的名譽,也給她的精神造成巨大傷害。 隨后,阿英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校方公開道歉、給她復職并支付兩年半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共計18萬元。其間,被告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當庭承認阿英在職期間沒有任何過錯,且對學校的教育事業(yè)貢獻很大。張某同意恢復阿英的原職、原薪。 2012年12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校方恢復阿英的原崗位、原薪酬并與阿英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獎金5000元。仲裁委認為,阿英索賠的18萬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 ■是否復職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意見相左 2012年12月25日,學校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學校的委托代理人承認他們單方面辭退了阿英,理由是阿英不能勝任工作,且阿英的工作已有其他人接手,事實上阿英不可能恢復原來的工作,故不同意恢復阿英的原職務、原薪酬。 而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則主張其與阿英的勞動關系不能解除,阿英在職期間沒有任何過錯,且阿英對學校的教育事業(yè)貢獻很大,學校辭退阿英的行為是違背其作為法人代表兼校長的意愿,故其同意恢復阿英的原職位、原薪酬。 根據法律規(guī)定,法人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人員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應屬代理行為,必須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那么,校方委托代理人的觀點是否得到了法人的授權?法院又該采納哪一方意見? ■法院判決 無需復職 招生辦主任獲賠3萬余 法院認為,在這起案中,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與委托代理人站在相反立場看待與阿英的糾紛,可見委托代理人的主張并沒有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因此,法院以學校法定代表人的意見作為學校的訴訟意見。 但是,阿英的工作已有人接手,學校也不同意恢復阿英的原職原薪,事實上阿英不可能恢復原來的工作,雙方的勞動關系實際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因此法院判令校方無需給阿英復職。 對于阿英以名譽權為由訴求校方在全校職工大會向其公開道歉、恢復名譽,法院以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不予處理。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已確認阿英每學期有獎金5000元的事實,但學校沒有提交依據證明他們已支付阿英該獎金,因此學校應支付阿英5000元獎金;校方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阿英,但其沒有提交任何依據,因此這一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成立,學校應支付阿英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7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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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房耿通訊員李世寅李惠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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